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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的房产,为何因父母债务被查封?详解赠与法律风险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当初杨先生考上大学之际,从其父母那儿获赠而来的房产,因后来父亲生意失败产生的负债,最终被法院予以查封 。
感觉遭到“误伤”的杨先生找到我们,希望能够保住这套房产。
考上大学 父母送他房产
当杨先生寻至我们这儿来求取协助之际,呈现出一副忧心忡忡的模样。此乃由于其父母在早些年赠予他的,并且还是他名下仅有的一处房产,遭遇到了法院的执行查封 。
在2013年的时候,杨先生告知我们,他的双亲在很早之前就着手做起了生意,而彼时刚刚步入高中的杨先生,得到了来自其父母给予的一份大礼,那大礼乃是一处房产。
这处房产属于期房,杨先生的父母进行了出资购买操作,之后要等到2016年,它才会实现交付。
那年到了交房的时候,杨先生考上了他理想中的大学,这真可谓是“双喜临门”。父母常年都忙于生意,所以在学习方面全都是靠他自己去努力,最终他能够考上一所名牌大学,这让父母感觉到了意外的欢喜。
那时,杨先生已满十八周岁,明确接受了父母的这份赠与,于是,父母便乐呵呵地将房产直接登记在了他的名下 。
家道中落 父亲负债累累
可是呢,天有难以预料的风云变化哦,自2021年起始呀,杨先生父母所经营的生意遭遇到了好多重的打击呢,持续不断的亏损致使资金链出现了断裂的情况哟。
父亲为使公司经营得以维持,持续不断地抵押以及变卖家中产业,并且还在外面借下了债务,然而之后一直都没有能力去偿还,于是债权人就把杨先生父母给起诉到了法院,经审理之后,法院判定杨先生父母要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杨先生父母在判决生效之后,仅仅偿还了一部分款项,紧接着债权人就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杨先生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名下的这套房产也被法院依照法律进行了查封的操作 。
联系了承办法官将那有着疑惑的杨先生,法官向其开展解释,说道,虽房产登记在了你的名下,然而购房之时你尚未成年情况,不存在出资的能力,全部房款是由你的父母支付完成的,如此这套房子应当被认定成为家庭共有财产那种情形,所以呢,法院依照法律采取查封措施从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
杨先生心里生出了不解,这一处房产,是父母在不存在负债情况的时候,就清楚明白地赠与给自己的,然而现在却因为父母所产生的债务,要被执行了,他自己真的是觉得特别冤屈。于是呢,杨先生寻找到我们这儿,想要寻求帮助,他急切地渴望知道,究竟该怎么样才能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查封措施 存在解除希望
我们南城的律师团队,在认真听取了杨先生的陈述之际,进行了初步的判断,而这起纠纷的主要争议的焦点便是在于:
首先,那涉案房产登记在了杨先生的名下,这种情况下,究竟应该认定它是属于杨先生个人的财产呢,还是属于杨先生与他父母的家庭共同拥有的财产呢?
再者,法院凭借杨先生父母所负的债务,对房产实施查封行为,这究竟有没有足够充分的法律方面的依据呢?
最终东莞南城律师,要是房产理应归属杨先生的私人财产范畴 ,怎样借助合法路径去排除法院的强制实施行为呢 ?句号。
针对上述核心争议所在,我们团队之中南城的律师,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并且结合关联对应法律规定,朝着杨先生展开了更进一步的剖析:
首先,对于房产归属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
照《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照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照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是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核心依据呀,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物权的证明呢。
此案所涉及的房产,已经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登记在了杨先生的名下,该房产具备公示公信的效力,在不存在相反证据的情形之下,应该推定杨先生为合法的所有权人。
杨先生父母全部出钱打造了案涉房产购置,在二零一六年把房产登记到杨先生名下之际,清楚地讲到这是为了通过给予奖励表彰他考上大学的赠与举动,表示当时杨先生已然成年并且接受了这份授予,这段赠送行为契合《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和也跟着第六百五十九条的界定,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并且业已完成,房产权所有权从登记那一刻起就转移到杨先生姓名下。
就时间的节点予以观察,这处房产乃是在2013年购置的,于2016年完成登记事项,然而杨先生父母所负的债务是形成于2021年的,房产的购买行为以及登记行为均是早于债务形成的时间的,不存在证据能够表明父母把房产登记于杨先生名下是为了躲避后续有可能产生的债务,并不契合恶意转移财产的构成要件。
对于未成年人或者无出资能力者接受纯获利益的赠与,法律并未予以禁止,杨先生当年年纪尚小,还未达到成年的标准,那时父母购置房产在先,在此期间他并未实际拿出资金用于该购房花费,然而父母所做出的赠与行为,既没有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中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并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合法有效的,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再者,当案涉房产登记于杨先生名下之际南城律师,他的双亲彼时并不存在涉案债务,赠与这一行为着实真实且合法,并非是为了逃避债务才实行转移财产之举。
所以,法院单单凭借购房的时候杨先生不具备出资的能力这个缘由,判定这处房产是家庭共同拥有的财产,并且依据此来施行查封的举措,欠缺充足的事实以及法律方面的依据。
提出异议 查封得以解除
那么,此时我该如何去做呢?尽管杨先生在听闻我们的剖析之后,察觉到解除房产查封仍存在着转机,然而他对于后续怎样去维护自身的权益,依旧是感到迷茫的。
我们告知杨先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杨先生身为案外人,要是觉得法院的查封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那么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
要是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那么杨先生能够在收到裁定书后的十五日之内,朝着作出该裁定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去请求法院确认房产归他个人所有,并且判决不准执行该执行标的,与此同时解除查封措施。
基于上面所说的分析内容,在接下来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代理进程当中,我们南城律师团队凭借认真梳理出来的购房相关资料,和依据仔细推算得出的时间节点,积极地向法官去主张我们心里有的观点,而且还明确指出与之相关的法理依据,多次跟法官进行深入的沟通交流。
审查了相关证据之后,法院认可了我们南城律师团队所提的意见,解除了债务人针对杨先生名下这般房产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
接受赠与 注意保留证据
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界定家庭财产跟个人财产,不动产登记所具有的公示效力是应该被尊重的。
对本案而言,有着这样一个情况,杨先生呢,在经过本团队也就是南城律师团队实施的指导之后呀,迅速地去展开了收集那些相关证据的行动,这些证据涵盖了房产买卖合同,还有产权登记证书哟,而且呢,还有父母出资凭证以及赠与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明等等,随后呀,尽快地以最快速度朝着执行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那份文件,如此这般便成功维护了自身所拥有的合法财产权益啦。
身为南城的律师呐,在此郑重地提醒各位哟,当去处理房产赠与以及登记这类事情时务必要明确赠与意图,而且还要保留好完整的证据呀,不然的话就容易因为财产归属约定不清楚从而引发纠纷呢。
要是碰到如同执行查封时出现“误伤”这般的状况,既不可以对其听之任之、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也不需要惊慌失措到如“病急乱投医”那般,务必要及时去寻求专业人士给予的法律方面的帮助,借助法定程序来维护自身所拥有的权益。
作者 | 上海申房南城律师事务所 孙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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