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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工伤致残公司拖欠赔偿款 5 年未兑现,残疾人阿某获赔背后有何曲折?

时间:2025-10-07 22:1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姚雯/漫画

“我领到了工伤补偿金了!”最近,住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故乡的残疾人阿某,通过电话告知了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处的检察官这个好消息。

阿某与镇江某木业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执行阶段遭遇困难,木业公司没有可执行的资产,法院因此作出裁定,决定结束本次执行工作;随着案件转为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针对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提起了诉讼,不过由于被查封的资产无法处理,法院再次裁定停止执行工作。这笔工伤赔偿款,为何拖延了五年还没有支付?带着疑惑和不解,阿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工伤致残

公司拖欠赔偿款

二零一八年,阿某从四川凉山出发,前往江苏镇江谋生,在一家木业企业获得工作机会。然而,工作才进行了一段日子,阿某在一次机器操作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导致左手严重受伤。经过专业评定,确认其伤情达到了六级伤残的标准。阿某所在的公司没有缴纳其保险,因此他无法拿到工伤补偿,只能和木业公司达成赔偿安排,商定由木业公司支付给阿某伤残抚恤金、医疗赔偿金、就业补助金等总共25万元,并且如果木业公司不遵守约定,则同意再额外支付5万元作为违约补偿。但是木业公司只给了10万元后,对于剩下的15万元赔偿就没有继续履行了。

阿某的手部受伤后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处理,2019年9月,他向木业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企业支付因工伤产生的补偿费用十五万元以及五万元的违约赔偿金,2020年5月,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裁定阿某的诉讼要求获得认可。

裁决书开始生效之后,木材行业企业没有按时承担补偿责任,二零二零年七月,阿某向司法机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因为木材行业企业内部没有能够用来执行的资产,二零二零年十月,司法机构作出决定停止当前执行流程。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阿某向司法机构提起对木业公司实施破产处理的申请。在清算环节,破产执行人察觉到木业公司相关投资人的注册资产并未依照承诺完成缴纳,于是以公司名义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投资人告上法庭,此案胜诉之后,阿某获得了获得补偿资金的可能性。不过当案件启动强制执行步骤时,司法机构以查封的资产无法进行处置的理由,再一次作出决定宣告本次执行流程终止。阿某的希望又落空了。

阿某只好返回乡下的家中休养,受伤后几乎不能干活,老伴本就残疾,无法从事繁重工作,三个孩子经济状况也不好,不能在生活上提供支持,老两口仅靠每月三百多元的低保、补助和自家种的粮食维持生计

阿某的家人为了减轻生活重担,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后续治疗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多次带着老人前往法院寻求帮助,但每次尝试都以失败告终。

申请监督

检察官锁定关键事实

我已经获得了法庭的胜利裁决,已经过去了五年时间,但现在仍有十五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未能领取,木业公司的相关责任人持续不履行其应尽的赔偿责任,恳请你们能够维护我的正当权利,今年一月,已经五年未收到工伤赔偿的阿某向京口区检察院提交了申请监督的请求。

为何赔偿责任方会由企业转为个人?为何补偿金长时间未能发放?京口区检察院在接收案件后,立即成立了由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调查小组,系统整理并核实了这起劳动争议、股东出资不足、企业清算等五个关联案件的事实情况,明确了各项法律关系间的联系,最终查明了事件的全部经过。

先前,阿某与木业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由于木业公司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并且表现出明显无法清偿的状况,阿某于是向有关机构申请对该企业实施破产程序。法院裁定受理之后,依照债权申报和审查等程序,木业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确认,阿某应得的工伤赔偿款十五万元属于职工债权,排在优先清偿的顺序;阿某应得的违约金等费用共计五万多元属于普通债权,需要按比例进行清偿。不过,木业公司那时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用来分配。

破产清算期间,破产管理人察觉到,木业公司的股东们认定的注册资本数额并未完全缴纳。因此,管理人便以公司名义发起了追讨未缴资本的诉讼。2021年8月,法庭裁定4位股东须向木业公司补缴100万元出资。裁决书生效之后,股东们却用各种借口拖延执行,导致案件最终移交执行环节。

审阅完毕,司法人员仿佛察觉到为阿某追索工伤补偿金存在转机:木材企业的破产资产处置状况,关乎阿某劳动者权益的实现程度,倘若那四位股东能筹措到应缴资金,抑或司法机构能从四位股东处查获资产,阿某的工伤补偿金便有望到手。

但是令人惋惜的是,这起案件在实施阶段又遭遇了临时中止,并且这一暂停持续了整整三年时间。检察官核查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某、华某、魏某名下的两处房产和两辆车辆,冻结并划扣了他们名下共计超过九千元的存款,但在未对上述房产等财产进行实地勘验,也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或变卖的情况下,直接判定这些财产无法处置,并于2022年7月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这些财产真的无法处理吗?检察官核查后发现,此案中查封的两处房产均为初次查封,法院没有对房产进行核查估价,没有依照法定手续进行拍卖或变卖,就判定这两处房产不能处置。依照相关解释,不能处置的情况之一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法定手续拍卖或变卖后没有成功成交。司法机构无视这一基本条件,径直以“查明的财产无法处理”为由作出决定,终止执行程序,此举违背了相关法律解释的要求,必须进行监督并加以纠正。

恢复执行

工伤职工拿到赔偿款

如何找准监督切入点?京口区检察院广泛采用多种调查方法,包括与破产管理人进行访谈,向申请人亲属了解情况,以及召集检法部门会议等,掌握了申请人权益受损的具体状况,分析了权利救济的紧急程度和实施可能,经过深入调查,发现阿某因工伤导致残疾,劳动能力几乎完全丧失,仅依靠少量的低保和助残金维持生计,经济状况十分困难,因此涉及的工伤赔偿款能否顺利执行,直接关系到他的生存质量。案件执行流程目前仍未重新启动,木业公司的四位股东持续拒绝承担付款责任,导致企业破产时的资产总额无法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这对请求人阿某的正当权利构成了严重损害。

今年三月七日,京口区检察院依照相关法规,向法院递交了检察意见,指出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缺乏充分理由,要求监督法院立即重新启动该案的执行程序。

3月31日,法院复函采纳检察建议,对该案立即恢复执行。办案期间,京口区检察院特意联系了木业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说明这起案件已经恢复执行,请他们继续认真履行管理人责任,主动和执行法官沟通,特别留意被执行股东名下的财产处理状况,一旦法院查封到相关财产,要立刻将其计入破产财产总额,并依照分配方案依法给阿某等债权人进行分配。破产管理人随后参与了该案的执行流程。

法院即将重新处理被执行股东资产,周某、华某、魏某忽然主动联系阿某之子,提议与阿某和解,三人合计支付阿某补偿金12万元,以此换取阿某向司法部门申请撤销针对三人财产的执行决定。阿某请儿子去询问检察官的看法,检察官经过研究后说明,阿某有权得到的十五万元劳动补偿金,在清偿顺序上具有优先性南城律师,能够比较容易地拿到这笔钱,另外,如果双方想要和解执行,就必须在法院的安排下进行,否则可能不会被法院接受,建议阿某尽快向负责执行的法官解释清楚,不要随便决定解决方式,以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阿某听取检察官意见后,最终未接受周某等人的和解方案。

经查实财产信息,了解到被执行人魏某的配偶银行账户存放八十万元资金,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执行人员向魏某及其家人说明责任及影响,指出这笔资金系魏某与其配偶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其中包含魏某应占有的部分。此外,清晰说明了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责任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资产遭强制处置、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等东莞南城律师,同时解释了此次冻结资金的法律基础和实际影响,让魏某及其家人深刻理解到配合履行程序的必要性。

当前,检察机关迅速同审判机关进行联络,促成依照法规冻结魏某配偶账户中的四十万元资金,并且依法实施划拨,另外还敦促审判机关要求周某等股份持有人自行支付执行款项十五万元。今年六月,审判机关将执行款五十四万余元(减去执行开支)拨付给了木材行业公司破产管理人。7月7日,破产管理人把这笔破产财产分给了阿某等债权人,阿某拿到了职工债权,也就是工伤赔偿款15万元,还按比例分到了普通债权,即违约金2.73万元,总共拿到了17.73万元。

检察官说法

精准监督“执行转破产”终本案件

办案机关在处理追讨工伤补偿的执行终结监督案件时,了解到原先的劳动权利通过“执行转为破产”的途径转变成了破产权利之后,需要留意以下监督事项:

要严格遵循全面核查的规范。申请执行人所能获得的工伤补偿等劳动权益,由于被执行公司没有可执行的资产,通过“执行转为破产”的流程转变为职工权益等破产请求权的,公司破产财产的处置状况会直接影响到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所以公司股东应当补足的资本金等理应计入公司破产财产的整体数额。检查机关需要对有关案件实施彻底调查,目的是更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胜诉权利。

二要核实财产能否实际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法院若判定“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理”,关键条件之一是执行人的资产依照法定手续进行拍卖、变卖后没有成功卖出。此案里,执行机构没有去现场核实被执行人的资产,也没有按照规定步骤进行拍卖或变卖,因此不能说“找到的财产无法处理”。检察机关在查清事实后,如果发现法院错误地判定“找到的财产无法处理”,并且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应当实施监督并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第三点在于恰当适用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条文,保障申请人应有的权利。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但是通过网络查询等手段发现其配偶名下有财产,而且配偶方面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些财产是只有他自己一个人的,检察机关可以依照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建议法院对配偶名下的部分财产实施强制执行,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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