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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6条审判实务问答解析?

时间:2025-08-26 19:28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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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6条审判实务问答

判定某一方当事人失踪、离世或经缺席审理判决离婚,由此引发的法律效应是否一致?

回答是,对于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以及作出缺席判决导致离婚的情况,它们所带来的法律影响存在显著差异,关键的不同点在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可能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恢复。

婚姻存续期间,若仅有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未同时请求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法院是否应当批准这一诉求呢?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离婚案件当事人,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或者庭审进行中,才主张分割财产,对此应如何裁决,是合并审理还是单独立案?

回答:这些情况属于增加诉讼要求的情形,审判机构可以不合并处理,通知诉讼参与人分开提出主张。但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愿意就这个要求进行回应处理,考虑到离婚案件的独特性,可以允许合并审理,审判机构需要重新确定证据提交的时限,或者由诉讼参与人自行商议。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诞下后代,女性就抚育费用事宜提起法律程序,需明确案件性质,是终结伴侣关系纠纷,还是解决子女赡养支持争议?

答:应归类为抚养费争议;假如同居期间一方提起诉讼要求结束同居并处理子女抚育问题,则应将案件性质认定为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涉及未登记同居者申请离婚的案件时,需先判断他们是否具备结婚资格,若确认符合条件,则应通知他们完成婚姻登记手续,若他们拒绝配合登记,后续程序该如何进行?

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结婚后长期和家里其他人住在一起,分居时怎样分清夫妻俩一起攒下的东西?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获取的智慧成果,算不算双方共享的财富?

判断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应以此为依据,而不是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获得时间作为参考标准。

离婚期间,仅能处理已有财产的分配,尚未产生实际价值的财产性收益无法进行估值分配,知识成果必须转化为实体财产才算是夫妻共同所有,对于伴侣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做的贡献,可以从其他资产中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关照。

婚姻持续期间,一方获得的铺位租赁资格、转租资格,算不算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9.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国内相关法规,保险金是保险利益的主要体现。保险利益与特定个人身份关联,理应归属于配偶单方的私有财产,而非双方共享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所缴的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算不算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答:离婚诉讼里,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算是夫妻双方均需共享的财产类型。解决这类问题时,必须先弄清它们是婚前获得的还是婚后得到的,最终分配的仅限于婚姻生活这段时期内累积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全部金额。

离婚案件不涉及公积金的提取,因此,在经过相应计算后,若双方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存在出入,需要由资金较多的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差价。

在法律程序里,如果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分开,并且已经商定了物品分配和债务偿还等事项,那么局外人是否能够因为这份和解方案损害到自己的正当权利,而请求重新审理案件?

离婚案件涉及的诉讼主体仅限于结为夫妻的双方,不允许将无婚姻关联的第三方列为诉讼参与人。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主张调解条款损害其自身正当权利而请求再次审理,这种诉求难以获得法律支持,司法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然而,若司法机构确认存在确实的偏差,且有必要进行再次审理,司法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原则启动审判监督机制来处理。

家庭财产纠纷案件涉及共有房产分配,法院裁定暂停审理后,原夫妻关系当事人及其亲属均未就房产权属划分问题提起诉讼,此类案件应如何进行后续程序?

回答:碰上此类情形,审判机关能够向卷入者说明不实施指控针对房产实施权属划分可能带来的影响南城律师,并探求他们对于家庭集体房产里涉及配偶共有权益分配的意向。

当事人若不希望法院继续分割该房屋,案件可重新审理;若坚持分割,法院会规定起诉时限,过期不候,当事人需另行起诉,离婚诉讼接着进行。

丈夫提请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妻子提请对丈夫追究重婚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两个案件能否同时进行审判?

回答是,这两种案件属于不同的法律程序,审理时需要先暂停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刑事重婚案件审理完毕之后,再继续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

14. 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宣告婚姻无效属于非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特别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等事项应与婚姻无效认定分开审理。

15.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解释,这两项能够合并审理。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当事人必须是没有过失的一方,双方必须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不是仅仅同居的状态。

怎样判断是事实婚姻?在 2001 年婚姻法进行修订之后,这种婚姻关系是否依然受到法律方面的维护?

我国在特定条件下认可非登记婚姻的有效性。1994年2月1日以前,只要男女两性满足婚姻法核心条件,无论他们在一起生活的时长,也不管他们最初或某个时期的结合是否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都按非登记婚姻来对待。1994年2月1日之后,持续共同生活的双方若未办理结婚手续,其伴侣关系将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17. 基于同居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

在离婚诉讼里,若房产是以男方身份购得的经济适用房,法院是否会判定该房屋归女方支配?

答:区分情况:

自然人通过市场定价或成本价购入的房改房,其中,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以个人资产购置的房改房,且房产证上只登记了该方当事人的姓名。

这种房产在结婚前由一方租住,婚后用个人资金购置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灵活判定。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房子原本是其中一方在结婚前租的,之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下的房改房,不管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或者两个人的名字都有,这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自然人以正常价格购置的房改房属于部分产权性质,依据相关法律解释,审判机构通常不判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裁定当事人继续使用该房屋,待当事人获得完全产权之后,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若其中一方通过遗嘱进行处置,将其赠送给子女以及朋友,这种情况下所立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回答如下:涉及遗产的共有财产,需要划分一半给配偶,另一半按照遗嘱安排给指定的继承人,对于私下处置的部分,应当判定为没有法律效力。

离婚诉讼中,若需划分的共同资产包含某方以个人身份向有限责任公司投入的资本,而另一方并非该企业的成员,这种情况下应怎样解决?

按照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参照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处理相关事务时,需要同时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注重维护股东之间的融洽关系与稳定局面。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诉讼过程中,对于合伙企业涉及的夫妻共同资产,应怎样进行分配?

按照现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4条,依照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执行。

在离婚诉讼里,对于夫妻共同资产中的股份、债券、基金单位这类金融产品,怎样进行分配是一个难题。分割这类有价证券时,需要考虑其市场价值,并且要明确是哪一方持有这些投资产品。此外,还要看这些证券的购买时间和出资来源,以判断其归属。分割方案应当公平合理,同时也要便于执行。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应鼓励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若和解未果,或者难以参照市场价值进行分割,那么法院可以依据物品件数,采取按比例分配的方式。等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后续的执行细节则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涉及法律规章约束不能流通的证券,审判机关不建议拆分处置,应通知相关方待其符合流通要求时,再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实施分割。

23. 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答复如下,十岁以下孩子的探望安排,须依照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执行。十岁以上的孩子探望权问题,需要听取孩子的想法。若双方存在严重矛盾,可以借助幼儿园或学校的力量来落实探望事宜。

已经通过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还可以就孩子抚育和财产分配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吗?如果夫妻中有一方不遵守在民政局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另一方能够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吗?

当事人虽已协商一致,却依然向司法机构提出诉讼请求,司法机构理应予以受理。依据《民法典》的核心精神及配套条款,需遵循公正理念,坚持两性平等理念,注重对女性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待查明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的具体情况后,应作出合理且恰当的裁决。当事人不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另外提起诉讼,等法院审核通过之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在离婚诉讼里,如果法官裁定两个孩子轮流跟随父母一方生活,并且这两个孩子年龄不一样,那么是否需要让抚养年龄较大孩子的一方,额外支付一部分抚养费用给另一方,用来弥补年龄差异造成的影响?

根据公平原则,需考量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承担能力等因素,同时参考当事人的想法东莞南城律师,人民法院能够灵活裁决。

年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能否向父母提起诉讼请求经济支持?

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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