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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新规定及财产分割细则,

时间:2024-10-20 15: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1.离婚有哪些新规定?

新的夫妻离婚规定是,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30天的离婚冷静期。这是我国新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时,财产分割如下。

1、由双方协商决定。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对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予以照顾。根据权益原则进行判断。

2、男女平等。

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照顾儿童和妇女的权利。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对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予以照顾。根据权益原则进行判断。

4、补偿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有较大责任的,离婚时,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并且配偶另一方应给予补偿。具体措施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共同居住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缺陷的。

2. 财产的定义是什么?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当事人的财产;

(四)供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单独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协议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是乡、民族乡)农村地区的镇人民政府,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程序如下:

1. 申请。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介绍信等,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村委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离婚。

2.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离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就子女抚养、一方困难经济救助、财产债务清偿等问题达成一致。

3. 批准。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自愿离婚条件的南城律师,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准予登记南城律师,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自领取离婚证之日起终止婚姻关系。

综上所述,离婚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但离婚有协议、离婚、离婚诉讼。这要看双方如何解决。如果存在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权问题,那么就需要双方通过法律途径协商,以确保不会因为离婚而产生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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