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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为法院干警提供权威咨询,解决审判一线难题

时间:2025-08-26 19:14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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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法答网是最高法院设立的信息平台,旨在为全国四级法院的司法人员提供帮助。该平台用于法律政策的应用、审判业务的咨询解答,以及学习交流。法院工作人员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就审判活动、学习探索中遇到的法律适用、案件处理方式、司法方针等问题进行在线提问。解答专员务必按照法规、司法说明等文件要求,在限定时间内给出解答内容,且需经相关业务科室主管批准认可,从而尽可能确保解答内容精准、权威。提问仅限于法律应用层面,禁止牵涉具体案件情况,提供的解答仅供探讨、钻研和借鉴。

法答平台自开通以来,咨询回复水准与系统性能持续改进,各级司法机构间事务往来便捷迅速,审判工作中棘手难题得以迅速处理,“有疑问东莞南城律师,用法答”的观念已广泛传播至基层司法人员,并被其深度认同。为了更好地满足民众多样化的法律服务要求,着力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最高审判机关充分利用法答网丰富的资源优势,大力推动优秀问答的评选活动,选取具有代表性、创新性或难度较大的法律适用问题解答,借助人民法院报等新闻媒介逐步进行刊登,从而在更宽广的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层面发挥法答网在澄清法律疑问、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方面的积极作用,向社会展现尊崇法律的良好风气,传播法治建设的积极力量。因此,人民法院报特别设置了“法答网精选答问”这一专栏,用来刊登法答网上挑选出来的问答内容。请大家留意。

工伤认定涉及工作起因、劳动时段及作业地点的界定怎样实施?需要明确工作起因的判定标准,同时确定劳动时段的具体范围,还要规范作业地点的认定依据,确保认定过程严谨合理。

解释说明: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十四条的内容,工伤认定需要主要依据工作因素来判断。工作地点和工作时段属于辅助性条件,当工作因素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工作地点和工作时段这些条件来判定是否属于工作因素。诸如,倘若雇主要求员工在家处理公务,若能提供证明员工在办公时段确实因公务事宜遭遇意外,那么即便是在家中工作,也不应阻碍对其工伤身份的确认。

依据指导案例40号,即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其裁判要点明确指出,所谓因工作导致,就是说职员遭遇伤害和其执行的工作任务之间要有牵连。实际操作中,判定是否属于工作,需要考虑多个方面,比如活动是否与工作相关,或者是否是工作任务的组成部分,同时也要看是否在履行工作义务,是否得到雇主的安排,活动内容是否和工作职责有联系,是否为了雇主的合理需求,还包括工作时间内在必要地点处理基本生活需求的情况。

判断工作时段是否合规,需看其是否在法律明确或公司设定的工作范畴内,涵盖合同约定、公司章程或法规规定的工时,亦包括处理临时委派任务、专项工作或超时工作的时段。

判断某个地方是否算作工作场所,需要看它是不是和员工的工作任务有直接联系,或者是不是为了完成工作必须去的地方,具体来说,比如,公司能够管好自己的正常业务活动的那块地方,还有员工为了做某件具体事情,不得不去公司以外的地方,另外,员工因为工作需要在好几个跟自己工作有关的地方之间来回走动的合理范围,这些都应该算。

当事人: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洛绒布克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王晓滨

问题二:建筑公司已经为项目办理了参保手续,但是没有在农民工开始工作之前办理人员增减的参保手续,那么工伤相关的补偿是否能够由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承担呢

关于工伤保障的解释,参与工程建设的劳动者需要依照工程承包协议中约定的项目总成本承担相应的保障费用南城律师,而不是依据常规的薪酬金额来支付。这样的做法既是针对建筑单位的一项强制性规定,也是为了对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尤其是那些工作变动性强的农民工群体提供的一项特殊福利。实施项目层面的工伤保障,必须确保该工程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包含在内。建筑公司需对所有作业人员执行动态实名登记制度,人员增减变动信息要及时通报给社保机构。通常情况下,社保基金发放工伤补偿金应依据已向社保机构报备的人员名单为准。由于没有及时办理人员增减的参保变更手续,对于没有经过事先报备的雇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是否应该由社会保险基金承担工伤保险的相应补偿,需要考察雇员是否在项目参保的有效时段内,是否属于参保项目的施工范围,是否真实地参与了该项目的建设活动,以及能否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等条件,依据具体案件的证据情况依法作出裁决,不能仅因为工伤人员未被列入参保人员名单就拒绝发放工伤保险的补偿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可以仅仅因为建筑单位没有按时提交参保人员清单就拒绝拨付工伤赔偿。参考案例中,某建筑安装企业起诉安徽省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支付保险金案件,其裁判核心观点是,建筑施工单位以项目名义参加工伤保障时,若在参保期间,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员工在该项目范围内遭遇工伤,保险机构以未登记为由拒绝审核、发放工伤赔偿的,法院不会采纳这种处理方式。

咨询人: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王 晶

答疑专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赔偿办) 刘丽君

问题三:建筑行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商所雇佣人员发生工伤死亡,请求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是否必须先完成工伤鉴定等必要步骤?

解释说明如下:工伤鉴定系劳动管理单位依照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遭遇意外损害或罹患职业病症时,是否构成工伤或按工伤对待作出判断的行政措施。针对建筑行业,那些没有合法用工身份的承包商雇佣的人员发生工伤死亡事件,若要依照工伤赔偿标准提出补偿要求,必须先完成工伤鉴定这一必要步骤。其次,若个人未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所定时限内申请工伤鉴定,审判机关在审理相关劳动纠纷案件时,无权判定其情形属于工伤。再者,涉及多层转包的情形,倘若受害者向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索求工伤赔偿,务必先经由劳动管理部门完成工伤鉴定,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程度等级。

咨询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张 雷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谢爱梅

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的职员,一旦确认遭遇职业伤害,是否有资格领取工伤赔偿金?

用人单位需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主动加入工伤保障体系,准确申请进行工伤登记手续,同时务必确保所有员工都能按期且全额缴纳工伤费用。有人盗用他人信息与雇主建立工作关系,雇主以冒用者名义为该人申请工伤登记,并按规定全额支付保险费用,该人受伤被确认工伤后,雇主、本人或其家属依法申请工伤赔偿的,司法机构应予认可。实际操作中,需明确处理两个关键事项:

冒用他人身份进入单位工作,并不必然导致骗取社会保险福利违法认定成立。如果个人借用他人名义就业,其真实意图仅限于获得工作岗位,而非利用职务之便虚构或伪造工伤事件来骗取社保金,这种情况就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关于“借助欺骗、伪造文件资料等手法骗取社会保险福利”的界定标准。雇主用冒名者的身份代扣代缴社保金,即便与实际参保人不符,但企业为员工投保工伤险的意愿是明确的,且雇佣关系与参保记录一一对应,确凿无疑,并非诈骗社保福利的行为。所以,如果企业以冒用人员身份帮员工办理社保登记,社保机构没认真核查就批准了,并且企业按时全额交了保险费,那么员工出事被法律认定为工伤,社保部门就应当依法发放工伤赔偿。

依据责任法定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后,法律责任的生成、确认和执行必须以现行法律为准绳。针对冒用他人身份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需综合考量行为人主观恶性、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要素,依照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判定。例如,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解除与该行为人的工作关系,并索取其给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赔偿。身份遭盗用者亦有权要求补偿因此遭受的伤害。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条款,若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施以行政处罚。倘若冒用者从事犯罪行为,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咨询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蔡维琴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韩锦霞

工伤人员于停工留薪期间离世,其家属领取工亡抚恤金时,是否必须进行因果关系认定?证明责任由哪方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如果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去世,他们的家属可以领取工亡抚恤金。要领取这笔抚恤金,家属必须证明职工的死亡与工伤有直接联系。实际操作中,职工的雇主或家属需要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递交证明材料,申请工伤死亡认定。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会根据这些材料,判断是否符合工亡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另有说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若需核实情况,有权展开事故伤害的查证工作,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相关机构均需提供配合。关于职业病诊断及其争议的鉴定事宜,则须遵循《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条款来处理。获得合法职业病确诊文书后,社保机构不再查证此事。因此,职工离世与工伤有无关联,首由社保机构判定,申请人需配合调查,否则可能面临无法认定非正常死亡的结果。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必须承担证明责任,需要提交实施该行为的相关依据以及对应的法规文件。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也说明,当起诉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义务时,起诉人必须提供曾经向该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根据相关条款可以明白,倘若工伤人员亲属或相关单位对社保管理机构判定的死亡认定结论持有异议,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必须提交曾向社保管理机构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而社保管理机构对于未认定死亡的决定,需承担证明其合法性的责任。当工伤人员亲属或相关单位已提交初步材料显示死亡事件与工伤存在关联性,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却拒绝承认两者间存在因果联系且未能给出必要证明时,司法机构能够凭借当前已有信息,依照法律程序判定工伤与人员离世确有关联。

咨询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陈炜燚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王晓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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