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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三专题,讲述法治故事

时间:2025-07-02 20:18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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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27日传来消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的报道指出,27日,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三个专题,该专题聚焦于“严格公正司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该专题集中探讨人民法院在执行民法典时,如何积极推动绿色原则的落实、严格维护知识产权、支持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确保经营主体退出渠道的畅通、以及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人格权益等方面的工作,旨在展现法院在实施民法典过程中,如何助力实现高水平的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新质生产力的进步、构建法治化的商业环境,并进一步发挥民法典在良法善治方面的积极作用。

依法严惩随意“放生”行为,全力保障生态安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徐某、刘某提起的关于生态破坏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徐某未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汇报,擅自将刘某购得并运送至现场的鲇鱼共计25000斤投入江苏省常州市的长荡湖。随后,该湖面接连出现大批量鲇鱼死亡现象,直至2021年2月,当地渔政部门已累计打捞出死亡鲇鱼20208斤。经检测确认,该死亡鲇鱼品种为革胡子鲇,这种外来物种具备极高的适应性和繁殖力,若其入侵成功,将对我国本土鱼类资源及水域生态系统带来灾难性的破坏。此次事件对长荡湖生态环境的破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革胡子鲇的死亡腐烂对长荡湖的水质产生了严重影响;另一方面,未及时打捞上岸的革胡子鲇对本地鱼类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了损害。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和刘某共同承担因违法放生行为导致的对长荡湖渔业资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生态环境受损从损害发生到修复完成期间所造成的服务功能损失,并索赔专家评估费用。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决指出,徐某擅自引入非本地物种的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性,且其投放的革胡子鲇引发了重大的生物安全隐患,对国家的生物安全构成了威胁,这已构成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清楚徐某有意将革胡子鲇放入未受控制的自然水域,且按照徐某的指示,他负责将这些鱼运送到长荡湖的投放地点,这种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刘某因此需与徐某共同承担由徐某非法投放行为所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连带责任。因此,法院依法裁定徐某需赔偿生态资源损失三万元、服务功能损失五千元,这笔款项将专门用于长荡湖的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此外,还需支付事务性费用一万八千元,该费用将用于长荡湖生物安全风险的科普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刘某对于这些费用也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三)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必须强化生物安全的管理,有效遏制外来物种的入侵。这一举措对于保障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以及公众健康安全至关重要。未经科学指导和法律约束的随意放生行为,可能对本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坏,同时给生物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此案是全国首宗针对非法引入外来物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法院依据民法典的条款,从行为特征、生态损害结果、责任大小等多个维度,对被告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判定。此举对于促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随意“放生”可能引发的生物安全威胁,以及共同保护生态环境、捍卫绿色家园,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若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他人遭受损害,侵权方需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规定,若违反国家规定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害,且该生态环境具备修复可能性,则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有权要求侵权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承担修复责任。若侵权者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修复,上述机关或组织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实施修复工作,相关费用则由侵权方承担。

二、依照法律维护技术服务提供者的正当权益,推动技术创新成果的有效应用——天津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与韩城市某热力有限公司之间的能源管理合同争议案件

(一)基本案情

该传热设备企业为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研发了一种新型技术,该技术能够有效利用钢铁厂炼钢环节中产生的冲渣水余热进行供暖。某热力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求,与另一家传热设备企业达成能源管理协议,该协议规定由后者负责为前者安装炼钢冲渣水余热供暖的“渣水换热器”等关键设备,并供应相应的技术支持。在每完成一个采暖季节后,某热力公司需根据合同条款向某传热设备企业支付相应的节能效益分成款项。某热力公司在操作涉案换热器时,察觉到设备因漏水及堵塞问题导致换热效率下降,此问题进而影响了供暖的顺利进行。因此,该公司决定停止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项。这一决定引发了双方的争执,最终某传热设备公司选择将此事诉诸法院。

(二)裁判结果

生效的裁决指出,该传热设备公司所提供的涉及能源管理服务,系通过利用钢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热能来为居民提供供暖,此项技术在全国范围内仅由包括该传热设备公司在内的极少数企业掌握,且该技术具备一定的环保优势和创新特点。科技型企业在技术创新、实践改良、发现并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上持续发展乃其固有规律,面对因能源管理合同执行引发的争议,亦需兼顾此一因素。尽管某传热设备公司在后期维修的便捷性上存在不足南城律师,但并非有意提供品质不达标的产品,且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亦主动探寻故障的根源。经过全面考虑相关因素,法院裁定某热力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传热设备公司支付所欠的节能效益分成款项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并且判决某传热设备有限公司对某热力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三)典型意义

积极促进节能措施的实施,确保资源节约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体现,这不仅是践行新发展理念的体现东莞南城律师,也是助力我国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在钢铁生产环节,会产生众多废气与余热,若能将这些炼钢冲渣水余热等废水废气有效利用,化废为宝,不仅能够为企业带来节能降耗的显著效益,同时还能满足城市供暖需求,还有助于解决城市热源单一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等相关条款,公正地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归属,确保技术服务方能够获得节能带来的收益以及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此举彰显了对生态环境科技、绿色低碳技术等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助于推动这些成果的转化与应用,进一步助力绿色低碳循环型经济的发展。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需秉持诚信原则,依据合同的具体性质、既定目标以及交易中的惯例,切实履行包括通知、协助和保密在内的各项职责。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需注意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并保护生态环境。

三、严格保护、高额赔偿,旨在积极构建一个激励创新的氛围——在吉某公司诉威某公司等关于技术秘密侵权一案中。

(一)基本案情

吉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以下简称“吉某方”)的近40位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陆续离职,转而加入威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以下简称“威某方”)任职,其中30位员工在2016年离职后便迅速加入新东家。2018年,吉某方揭露了威某方及其关联公司以部分离职员工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借助他们在前公司期间获取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应用知识,包括12套底盘零部件的图纸及数模所含的技术信息(以下简称“涉案技术秘密”),擅自申请了12项专利。此外,威某方推出的威某EX系列电动汽车,涉嫌侵犯了上述涉案技术秘密。吉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威某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费用支出,总计金额达到21亿元。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决指出,此案系一宗有组织、有预谋地通过非法途径大规模窃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其相关资源所引发的侵犯技术机密案件。经过全面剖析和综合评估,认定威某方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了所有涉案技术机密,通过申请专利的形式非法公布了部分涉案技术机密,并实际使用了所有涉案技术机密。判决内容如下:威某方必须征得吉某方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应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涉案的技术秘密,同时不得自行实施、授权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手段处理涉案的12件专利;需销毁或移交给吉某方所有包含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以及其他技术文件;通过发布公告、公司内部通知等途径,将判决内容及其停止侵权的要求传达给威某方及其全体员工、关联公司以及相关零部件供应商,并要求相关人员及单位签署保密商业秘密和不侵犯知识产权的承诺书;鉴于威某方存在明显的侵权意图、严重的侵权行为以及严重的侵权后果,对威某方在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期间的侵权所得实施两倍惩罚性赔偿,威某方需赔偿吉某方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约6.4亿元人民币。同时需要明确,一旦威某方违反了判决中规定的停止侵害责任,必须逐项按日计算或一次性支付相应的延迟履行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国家领导人明确强调,维护知识产权等同于维护创新精神。强化知识产权在司法领域的保护,对于推动新型生产力的增长,既是根本需求,也是关键性的支持措施。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首先确认了技术秘密被侵犯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法院不仅依法实施了惩罚性赔偿,还深入研究了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延迟履行金计算标准。这一系列探索不仅促进了知识产权审判理念的更新和裁判规则的创新,而且鲜明地体现了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态度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坚决打击决心,进而有助于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激励创新的法治化市场环境。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多种途径,这些方式既可以独立使用,亦能相互结合共同运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规定,若多人共同进行侵权活动,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则他们需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依照法律维护声音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向善的方向发展——殷某与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涉及的人格权侵权诉讼案件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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