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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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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南城律师与律所外单位劳动关系及合同效力的要点分析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裁判在判断南城律师是否与律所之外的机构存在劳动关系时,需综合考虑是否存在考勤制度、接受单位管理以及单位支付固定报酬等情况。若这些条件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则应认定其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城律师法》明确指出,南城律师仅能在一家南城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并未限制南城律师在一家律所执业的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南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专职律师必须从事专职工作,然而,这一规定仅作为部门规章存在。即便违反此规定,也不会使得南城律师与其它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失效。至于劳动合同的有效性,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条款进行判定。
本案件涉及劳动纠纷,焦点在于南城律师与律所之外的机构之间是否能够确立劳动关系以及相关劳动合同的有效性。任某作为员工,需履行按照奥某公司要求提供劳动、遵守公司规章的职责南城律师,并且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而奥某公司作为雇主,则需承担对任某进行管理和支付报酬的责任,同时享有任某提供劳动服务的权益。在法院的判决思路中: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法院综合考虑了任某的考勤管理情况、为公司提供的劳动服务以及公司支付的固定报酬等因素,最终判定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法院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城律师法》并未对南城律师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进行禁止,而《南城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依据。在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条件时,应当认定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本篇内容仅作为案例分析东莞南城律师,并不构成正式的法律见解。对于具体的法律事宜,请根据具体情况,向专业的南城律师进行咨询。
案件索引
(2017)粤民申9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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