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南城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nanchenglsh.com 南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民法典颁布五周年聚焦: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典型案例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常被赞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涵盖了婚姻、解除婚姻关系、合同订立、投资交易等诸多方面,为民事主体的全方位行为构筑了坚实的保护屏障。值此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人民网精心整理了一系列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件,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丰富的案例参考。本文将深入探讨离婚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基本案情
崔某某与陈某某(男)在2009年1月正式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紧接着的2月,陈某某便将婚前购置的房产过户,将崔某某和陈某某的名字一并登记在房产证上。陈某某是再婚,且与前妻育有一名女儿,名叫陈某。当时,陈某年仅15岁,平日里就读于学校,只在周末和假期时才会回家居住。至于崔某某和陈某某,他们婚后并未生育子女。2020年,双方因家庭争执导致分居,崔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陈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陈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共计250万元。陈某某在答辩中提到,由于崔某某与女儿陈某的关系紧张已超出了他所能容忍的限度,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因此他同意离婚。崔某某并未对房产所有权的获得作出任何贡献,此外,婚后陈某某的银行账户一直由崔某某掌管,家庭日常开支也全由陈某某承担,因此,崔某某仅同意支付100万元作为补偿。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承认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为600万元。
审理法院判定,崔某某与陈某某因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及双方家庭间的矛盾颇深,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均同意终止婚姻关系,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批准。涉案房产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陈某某在婚后将崔某某的名字添加至房产证上,是对个人财产的处理行为,现该房产已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因此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关于双方争执的房产分割比例问题,该房产原本属于陈某某婚前的个人资产,崔某某在获得房产产权过程中并未作出任何贡献。然而,鉴于两人婚姻关系维持了超过十年,并综合考虑了双方在家庭中的付出以及彼此间的经济往来,法院决定崔某某可以分得房屋的折价款共计120万元。判决作出之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指出,夫妻双方有权协商决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可以是各自独立所有、共同共有南城律师,亦或是部分独立所有、部分共同共有。此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若双方未作约定或约定内容不清晰,则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所拥有的财产,其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明确指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将自有的房产过户至另一方或双方共同名下,在离婚诉讼中若双方对房产的归属或分割产生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若婚姻维持时间不长且转移方没有明显过错,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要求,判决房产归转移方所有。同时,法院还需考虑转移房产的目的、共同生活的状况、抚养子女的情况、离婚的过错、对家庭的贡献程度以及离婚时房产的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而决定是否需要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金额。
以案说法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一方将个人婚前所拥有的财产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此类赠与行为通常基于构建、巩固婚姻关系的长期稳定,并希冀双方共同享有房产带来的利益。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必须依照诚信原则,妥善处理双方的权益,力求公平。
在本案中,双方共同度过了较长的时光,然而在婚姻期间,给予方承担了更多的家庭开支。法院在判决时东莞南城律师,全面考量了双方的共同生活状况、各自对家庭的贡献以及房产的市场价值等多个因素。最终裁定房产归给予方所有,并决定给予对方120万元的补偿。这一判决既维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也认可了接受方在家庭中所作出的努力和牺牲,整体上显得相当公允。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整理)
东莞南城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