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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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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工伤案例分析:马某入职7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鲁发案【2024】554
(图片来源因网络入侵被删除)
案件简介
2022年4月10日,马某加入A公司,入职仅7天就发生事故。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7级。工伤发生后,A公司为马某办理保险增加员工人数并偿还工伤保险。 4月底保险。
同年11月,A公司与马先生签订《协议》,约定“1、甲方向乙方支付停工期间工资24000元,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24000元”。 2、上述费用支付完毕后,本次工伤相关事宜已全部解决,双方不再发生任何纠纷。
在与社保部门办理马某工伤待遇时,社保部门以“先是在工作中受伤,后又增加了一名员工”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马某得知这一情况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协议》,并要求A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费5.2万元。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马某的仲裁请求,马某不服诉讼,诉至法院。 A公司辩称,马某刚加入公司时就遭受过工伤,公司无意缓缴工伤保险。公司为马某新增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期限内。 ,涉案《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一致同意不会再发生纠纷。因此,不应再向马云支付任何费用。
法庭听证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工伤保险基金拒付的一次性伤残待遇是否应由签订一次性和解协议的用人单位承担。先缴纳工伤,后缴纳保险费。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东莞南城律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补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不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从双方签署的《协议》内容来看,显然只是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项目进行了约定,并未涉及其他支付事项。在不知道工伤保险基金不会支付最高5.2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情况下,马某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总括条款是“双方不再发生纠纷” ”。其中存在重大误会。因此,马云主张撤销协议的主张应予支持。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责任。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规定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本案中,马先生遭受工伤后,A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事实很清楚,一次性残疾福利并不是一项“新费用”。因此,当工伤保险基金不给付时,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马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据此,法院判决: 1、撤销被告A公司与原告马某签订的协议; 2、被告A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支付性伤害补助费52000元。
法官陈述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从货币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劳动者发生工伤、工伤事故的补偿和补偿,包含对劳动者健康权利的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补缴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实践中,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一些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希望通过补缴工伤赔偿的方式分散工伤赔偿风险。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先工伤、后缴费”的情况下,无论用人单位为何未能在职工受伤前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增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因为工伤保险是保险的一种,保险事故必须尚未发生。当然,对于投保时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不会进行赔偿的。 。此外,如果“先工伤后给付”的工伤待遇与正常参保的工伤待遇无异,用人单位也不会主动为职工缴纳保险,工伤人员的安全也会受到影响。工伤保险基金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受损的还是工伤。合法利益。因此,第六十二条对于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新增费用”包括哪些内容呢?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新增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前受伤的职工。其中,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因工负伤、缴纳保险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统筹医疗交通、区外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日常护理费用、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伤残津贴、参加保险后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医疗 益处。 (二)因工死亡的,按新符合条件的家属参保后发生的抚恤金给付。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南城律师,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新发生的上述费用。自工伤发生至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障手续,以防止突发危险发生。及意外事故,新员工入职后应尽快办理手续。否则,就像本案中的A公司一样,一旦有新员工因工受伤,即使公司没有主观恶意,在补赔之前仍然要承担所产生的赔偿费用。另外,如果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受伤后应尽快补缴。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将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这仍然可以极大地帮助用人单位分散相当大的工伤赔偿风险。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限制缴纳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拖欠之日起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日收取0.05%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新增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他人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利益的行为,应当视为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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