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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劳动合同终止

时间:2024-12-13 19:5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必须申领就业登记证。主要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是否属于该规定的内容。

观点一:应给予经济补偿

以(2023)京02闽中2931号为例

(一)基本事实

W的外国人工作许可于2019年4月28日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为2021年5月7日至2031年5月6日。W于2019年4月28日至2022年6月3日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他的职位是教学顾问,主要负责烘焙课程的教学。

某公司与W公司签订了4份《教学顾问聘用协议》,期限分别为2018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3日、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至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3日和2021年6月4日至2022年6月3日,约定正常基本月工资为3万元。

W公司就此案向丰台区仲裁委员会提出初步仲裁申请,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请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万元。 2022年8月26日,丰台区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向W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元。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与W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以及公司是否应当向W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主张W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备案证据,双方协商降低劳动报酬,导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终止:(一)劳动合同期限满……”,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费用 经济补偿…… (五)除非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维持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定期劳动合同应当依第一项规定终止本法第 44 条。根据《定期劳动合同……》的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W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一个月的工资要发。”按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职工的平均工资。”本文所说的月工资应为扣除考勤扣除后的应付工资,因此某公司应向Andy W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9,713.57元。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某公司声称W因个人原因自愿辞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这一点,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劳动合同期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用人单位通过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维持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本案中,双方协商减少劳动报酬,导致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订,故公司应向W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月工资按应收工资计算。给工人。一审法院计算的经济补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意见2:不支持经济补偿。除《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特殊事项外,用人单位与外籍雇员之间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由双方约定。双方未就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无需向用人单位提出请求。外籍员工工资

以(2022)沪0105民初24122号为例(稍后我们会跟进看看该案是否有公开的二审判决)

(一)基本事实

2016年3月14日,被告加入原告办公室。双方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3日。《订立合同的理由》中写明:“鉴于甲方(原告)愿意聘用乙方(被告),乙方愿意聘用乙方(被告)。”甲方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我国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工作,以及甲方本着平等的精神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本着自愿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劳动合同。”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规定:“(一)根据甲、乙双方的需要将在上海昊通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技术运营部技术部经理职务,并在公司内担任质量经理职务……”。第四条(劳动报酬)规定:“( 1) 乙方劳动报酬包括每月26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基本工资、8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外籍补贴、20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项目补贴以及按项目佣金划分。每月的相关住房补贴按照甲方工资管理规定计算,合同签订后,甲方将出具《员工工资通知书》东莞南城律师,明确工资类别和标准。本合同的附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个人业绩享受分红。”

自2020年1月1日起,被告工资标准调整为税后351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17550元/月南城律师,岗位工资5265元/月,保密补贴2106元/月,绩效工资7020元/月,住房补贴3159元/月。 2020年1月16日,原告发送电子邮件告知被告工资标准调整事宜。

2022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2022年3月14日,原告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被告因违反欧洲航空安全局相关法律和公司基本准则,于2022年3月14日被公司解雇并终止劳动合同。其工作期间的职业道德。

2022年6月13日,被告向上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判令原告支付: 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6,084元; 2、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3月12日加班工资41958元。 2022年8月20日,委员会裁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6,084元,以及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3月12日加班工资32,491.7元。原告对仲裁结果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还查明,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至2022年3月13日期间为被告申请了境外就业许可证。

(二)争议焦点

外籍雇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没有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是否可以适用我国劳动法主张经济补偿。

(三)法院判决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规定。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规定外,双方约定或者履行的其他劳动权利和义务,可以根据双方书面劳动合同、个人协议或者其他协议以及实际履行内容确定。若上述政策规定及双方书面协议及实际履行内容不符,则任何一方要求适用相关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待遇的要求均无依据。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均未明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主张确实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总结

关于用人单位与外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争议,集中于我国劳动法对外籍员工适用的相关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解释[2020]26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劳动合同的外籍员工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合法工作许可及其用人单位可以承认劳动关系。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条例》,在中国就业的外籍员工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适用中国劳动标准。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实践中对于中国劳动法是否适用于外籍员工存在两种观点:

一、劳动合同期满时的经济补偿不属于本规定的事项,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即外籍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无需给予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适用中国劳动标准。用人单位与外籍员工约定或者履行的除本规定外的其他劳动权利和义务。上述规定可以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个别协议或者其他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属于本规定所列事项,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即外籍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对于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来说,首先,依法取得就业证明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时可以与境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次,《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外国人适用劳动法。 《合同法》规定了例外情况,《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条例》本身并不排除外国人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外国人只要依法与中国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是我国劳动者。他或她可以平等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享有与中国工人同等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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