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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律师法与南城律师执业行为规

时间:2024-12-13 19:5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法官要点】《南城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南城律师不得代理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但并未禁止同一南城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南城律师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案件。争议。规定。 《南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虽然有规定,但该文件是全国南城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并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16)最高法院民事申请第34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秀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军,北京高文南城律师事务所南城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新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赖前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远县力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远县九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浩,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三名被告共同指定诉讼代理人:张洪明,江西同源南城律师事务所南城律师。

再审申请人杨秀珍因与被申请人唐新民、赖前涛、安源县力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的民事诉讼请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强公司)。民二楚兹民事判决书第239号,请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秀珍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本案一审判决宣判前,杨秀珍、唐新民、力强公司在当地三名证人见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书》,作为对口头协议及私下调解所约定事实的书面认可。但由于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新证据《调解协议书》被与第三被告南城律师同属律师事务所的杨秀珍聘请的南城律师阻拦,未能提交给二审法院。法庭正常进行,最终导致严重错误。最终判决已作出并生效。具体原因如下: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一:《调解协议》始终将力强公司作为法人实体与唐新民作为自然人实体视为完整的法人实体。因此,唐新民的借贷行为应认定为力强公司的行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现成的网络信息和新的书面证据,很容易取证:唐新民系力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管理人,其全部放贷活动及巨额资金交付行为。钱是免费的。对力强公司的上述行为均履行了力强公司法定管理人的义务,属于官方行为和明显的代理行为。因此,本案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应是杨秀珍和力强公司,而不是杨秀珍和唐新民两个自然人。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第二部分:本案贷款利息应确定为月利率2%,绝非二审法院认定的无息贷款。新证据《调解书》不仅可以证明力强公司与唐新民在本案中应属于同一法人实体,更重要的是,它书面明确记载了本案双方的最低贷款利息为月息3%,这是对最初口头约定的贷款利息事实的后续书面确认。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一)二审法院认为,2012年3月27日欠条中所述的3月13日向唐新民支付80万元的事实不成立,完全是逻辑混乱造成的。

(二)二审法院还允许无法担任代理人的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南城律师担任同案利益冲突双方的代理人,造成代理设计违法。阻止杨秀珍向二审法院提交“案件要点”。 《南城市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南城市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八条、《南城市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五款都有明确规定。

四、二审法院违法改判行为社会危害极大

首先,本案涉案贷款金额巨大、数量众多、持续时间较长。这远非当地经济条件下自然人之间的普通借贷关系;二是该笔贷款全部用于力强公司的商业经营;第三,杨秀珍的资金来源几乎全部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融资利率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第四,唐新民收到巨款后,将其全部无偿提供给其担任董事长的力强公司用于商业营利活动。

因此,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口头利益约定在逻辑上完全正确,可以与新的书面证据相互印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九款的规定,我们请求:

1、撤销(2016)赣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中全部判决事项;

2、依法改判,支持杨秀珍提出的以下全部诉讼请求,即:要求被申请人唐新民、赖前涛、力强公司立即连带偿还杨秀珍贷款本金807.8万元元。贷款利息按月利率2%分期分批计算支付。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

1、涉案《调解书》是否构成新的证据问题;

2、本案借款人是杨秀珍、唐新民还是杨秀珍、力强公司?唐新民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官方行为或明显代理行为;

3、本案是否应当推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口头利益约定;

4、本案贷款本金是否包含争议的80万元;

5、原判是否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一、涉案《调解书》是否构成新证据问题

杨秀珍于2015年8月31日提交的《调解协议》是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证据的持有者也是杨秀珍本人。试用后无新发现或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

其次,杨秀珍曾在一审时向法院出示了《调解书》,但因自身原因未作为证据,未提交法院质证。二审诉讼中,杨秀珍未提交该协议作为质证证据。

杨秀珍认为,该证据是其诉讼代理人在二审诉讼中故意不提交或懒于提交的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再审程序中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定情形。

本案中,《调解协议》的签订是以和解为目的的。当事人就包括本案债务在内的多项债权债务达成了全面协议。这是妥协,力强公司没有加盖公章。这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杨秀珍提供的《调解协议》不构成再审新证据。本次再审申请的理由无法成立。

2、本案借款人是杨秀珍、唐新民还是杨秀珍、力强公司?唐新民的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官方行为或明显代理行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杨秀珍向一审法院提交的18张欠条上记载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均为杨秀珍和唐新民。上述款项也是唐新民以自己的名义向杨秀珍借的,且欠条均是唐新民亲自开具的。发给杨秀珍。

上述事实已经一、二审法院查明。现杨秀珍主张,本案借贷关系的主体应为力强公司,因为一审、二审法院均基于力强公司自认的行为,对力强公司及唐新民、赖前涛作出了判令。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本次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其次,力强公司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唐新民是力强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没有证据证明力强公司实际受唐新民控制并完全授权。

杨秀珍关于唐新民借贷行为构成官方行为或明显代理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3、本案是否应当推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口头利益约定?

本案当事人在欠条中并未就利息达成一致,但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是否可以推断双方就利息存在口头约定。

从唐新民给杨秀珍开具的18张欠条来看,均未约定贷款利息,杨秀珍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她与唐新民口头约定了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杨秀珍请求对于利息应该不支持。

杨秀珍声称,《调解书》可以证明杨秀珍与唐新民就贷款利息有口头约定。因《调解书》不符合再审新证据认定标准,无法证明杨秀珍在本案诉讼中的主张。 。

二审法院对杨秀珍主张的双方存在利益关系的口头约定不予认可,并无不当。

四、本案贷款本金是否包含争议的80万元

再审申请人杨秀珍声称,她于2012年3月13日向案外人杜文泉转账80万元,为唐新民偿还杜文泉借款。但唐新民并不承认这一点,始终没有向杨秀珍出具委托书,委托杨秀珍向杜文泉转账。

杜文全一审出庭作证时,未证明杨秀珍转给他的80万元用于偿还唐新民欠杜文全的贷款。应认定80万元贷款并未实际发生。

二审判决暂不承认2012年3月27日欠条中的80万元金额,但保留了杨秀珍单独索赔的权利,并无不当。

五、一审法院是否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原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城律师,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有下列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的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在辩论中发表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但不予送达的;违反法律规定起诉、上诉,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非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审理过程中,一、二审法院就同一南城律师事务所不同南城律师的代理事宜听取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杨秀珍及各被申请人坚持不改变其在南城的代理后,只有律师及各人向法院提交《免责函》才获准。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城律师法》第三十九条仅规定南城律师不得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并未规定同一南城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南城律师不得担任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作为争议当事人。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

虽然《南城律师职业行为准则》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南城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南城律师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同时,南城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委托人建立或者维持委托人关系,但该文件是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东莞南城律师,杨秀珍辩称,代理双方的南城律师应由同一南城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南城律师代理。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权利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无法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方,本院判决如下:

杨秀珍申请再审被驳回。

审判长王东民

吴敬礼代理法官

张晓杰代理法官

2017 年 6 月 13 日

郝金琪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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