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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的

时间:2024-12-13 19:51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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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那么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本文将介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72种适用情况。

一、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根据该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基本标准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期限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基数和期限双重上限要求

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执行。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

3.“N”的含义、计算及证明

实践中,人们常说“N”、“N+1”、“N+2”、“2N”等,甚至有工作人员提出“2N+1”、“2(N+1)”的计算方法”。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每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以此类推,每N年就是N个月。 “N”是指雇员在雇主的工作年限。一般情况下的经济补偿称为“N”。 “N+1”是在正常经济补偿的基础上额外增加一个月的工资补偿。既有法律适用情形,也有协商协议。 “2N”是指补偿。虽然赔偿金额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但性质完全不同南城律师,均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其他类型如“N+2”、“N+3”、“N+5”、“2N+1”、“2(N+1)”等没有法律依据,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雇主和雇员。其结果更多地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策略,而不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自身原因被原用人单位调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后,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根据合同规定,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可以要求将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即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工作年限的,一般应当予以认可。如果劳动者单方主张工作年限,劳动者需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对主张有异议,根据最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工作年限。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实践中一般由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申报的工作年限。

4、月薪的含义

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职工的平均工资。它是根据雇员应得的工资计算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收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目前有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因主观原因以外的原因,如医疗期、法定节假日或者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收入减少,那么这些非正常期间的工资不应该计算,而应该计算根据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条件。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计算。但如果员工因旷工、事假等主观原因无法正常工作或减少工资的,则不应扣除。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以几个月的工资为依据,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收入,但不包括加班工资,因为加班工资不是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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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补偿的72种适用情况

??本条不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超出法律规定的情况。仅根据法律规定的“0”、“N”、“N+1”三类,归纳了以下72种适用情况。

1、劳动者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且经济补偿为“N”的18种情况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针对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故称为“强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不能要求赔偿。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只要单位违法,就会得到两倍的经济补偿,即赔偿金。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单位违法的,可以适用经济补偿或者补偿。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N”种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况包括: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无故拖欠劳动报酬的;

(五)克扣劳动报酬;

????(六)支付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七)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八)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九)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十)以胁迫手段迫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十一)利用他人危险,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十二)免除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十四)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五)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六)以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七)违规指令危害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

(十八)强迫危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且经济补偿为“N”的17种情况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N”的具体情况是:

(一)用人单位经双方协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患病,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单独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未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东莞南城律师,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 ;

(四)劳动者不具备岗位任职资格,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终止;

(六)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职工的;

(七)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依法裁减职工的;

(八)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造、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裁减人员;

(九)其他因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裁减职工的;

(十)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一)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二)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三)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四)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五)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六)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停止经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七)用人单位解除限于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经济补偿“N+1”的五种情况

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经济补偿为“N+1”的具体情况是:

(一)劳动者患病,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未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的工资;

(三)劳动者不符合劳动条件,经培训仍不符合劳动条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发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者不具备岗位任职资格,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加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劳动合同终止。

4、劳务派遣单位支付“N”种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况

劳务派遣通常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给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特殊用人单位,故在此单独列出:

(一)劳务派遣雇佣关系建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务派遣用工无法履行,用人单位提出退回用工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返还派遣人员的;

(三)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需要遣返派遣人员的;

(四)用人单位因生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原因需要遣返派遣人员的;

(五)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所依据的客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需要退回用工的;

(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七)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的;

(八)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的;

(九)用人单位被注销的;

(十)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公司的;

(十一)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十二)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

5、经济补偿为“0”的20种情况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即经济补偿标准为“0”。具体情况包括: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改正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将解除劳动合同;

(九)劳动者采取欺诈手段,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劳动者采取胁迫手段,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一)劳动者乘人之危,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二)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三)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并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十四)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条件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并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十五)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六)职工死亡,劳动合同终止的;

(十七)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劳动合同终止的;

(十八)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九)劳动者主张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的;

(二十)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未经事先通知而离开用人单位的。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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