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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财产性补偿的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有与他人同居的配偶双方约定的财产补偿
加工思路
如果一个人有配偶并与他人同居东莞南城律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没有配偶,或者双方都有配偶。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是在不断地同时形成和消解的。有些同居关系终止时,一方会向另一方索取一定数额的赔偿。补偿通常采取贷款、欠款、协议等形式。
这样的补偿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没有保障,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已付款的部分吗?
倾向性的观点认为,它是不可执行的自然债务,是否履行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干涉。但一旦履行完毕,“债权人”将无法要求返还。 “债权人”接受的履行不会构成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留受偿权利。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自然债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的支付、违法原因的支付、超过法定利率的支付、婚姻中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因违法原因支付的天然债务,因为它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基于捐赠人支付的违法性和捐赠的违法性,原则上受赠人应当确认已支付的不得要求返还,未支付的不得要求支付。
即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南城律师,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通过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确定赔偿金额。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履行后后悔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赔偿金。即使是黄金,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
但如果有配偶,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赔偿,合法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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