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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能否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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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交通中难免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报警后,交警部门通常会在现场勘查后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双方责任。
事故认定书也成为双方理赔、保险理赔的直接证据。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是否应当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需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是否可以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意见》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东莞南城律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行政诉讼。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及的民事赔偿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开具有异议的,可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交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审查委员会,由办理审查案件的交通警察会同有关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组成。名义上的审查结论。
因此,如果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审核仅限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原因无法查明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保留原始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二)认为事故原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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