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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了解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与特殊

时间:2024-10-20 14:42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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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就是工作时间制度。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生产的时间。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制度和特殊工时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了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综合工作时间制度和不规则工作时间制度。我国普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一般职工在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的设定。标准工时制度是标准和基础,是其他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考标准。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与劳动法的规定有些不同的是,根据《国务院职工工作时间条例》,我国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对于两个规定的4小时差异,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劳动部[1997]271号)也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每周但少于44小时的,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因此,超过40小时但低于44小时的,仍属于延长工作时间。

完善的工时制度

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未经批准,企业无权自行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工时制度,仅限于特殊工种。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交通运输、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特殊性需要连续工作的职工。工作;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业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从业人员;其他适合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人员。法律依据:《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审批办法》第五条。

综合工时制度是指按周、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一致。

也就是说,综合工时制度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某一天(或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且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综合计算期。 。但综合计算期内实际工作时间合计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合计,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工资。

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按照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计算工作时间,因此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最高限额的限制。例如,如果批准的计算周期为季度,则一个季度内,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3个月×8小时=499.9小时,不限制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但在一个计算期内,工作时间超过499.9小时的,应当计算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劳动者,每月平均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整个综合计算期间内实际平均工作时间合计不超过该期间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合计,但综合计算期间内仅某一天(或周、月、季度)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小时,不超过的金额不得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具体来说,如果工作日是周六或周日,则视为正常工作,不计入加班。无需补假或无法安排补假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批准期限内的总工作时间与标准工时制度比较后超出的工作时间,按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工资。

工作时间不规律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等原因,无法按照标准工时计量,需要弹性工作的,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东莞南城律师,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经批准,企业无权自行决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仅限于特殊岗位。企业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工作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以及其他无法按照标准工时计量工作的员工;企业内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及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流动作业的员工;因生产特点、特殊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等原因,适合实行不定期工作制的其他员工。 。法律依据:《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审批办法》第四条。

在不定时工作制下,工人每个工作日的上下班时间没有固定的限制,也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与按工作时间计算劳动量的标准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相比,不规则工时制是直接决定员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劳动者不需要安排正常工作时间和考勤,而是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工作量。工作时间无休息日、节假日,员工须根据需要自行安排。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完成的工作不计算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上,他们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不能再要求员工按照标准工时管理制度打卡考勤,也不能因未考勤、旷工而受到公司员工违纪处罚。但不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仍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考勤和休假制度。

即使工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行弹性工作时间,但前提是保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不是绝对自由。在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从事特定工作。这称为“值班”。如果工人不服从南城律师,就构成“旷工”。即使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按时不上班也可能构成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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