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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两年内的职

时间:2024-10-20 14:4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大众网记者蔡云飞、通讯员王峰烟台报道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用人单位与知晓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或者其他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员工不得生产类似产品。 、经营类似业务或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其他活动。受其他竞争雇主雇用的雇主不得生产与原雇主竞争的类似产品或经营类似业务。竞业限制期限由双方事先约定南城律师,但不得超过二年。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约定,必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件简介:高某原是一家饲料公司的销售经理,入职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保密协议》。高先生辞职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一家饲料公司向高先生支付了一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高辞职一周后,他加入了一家生物科技公司。该生物科技公司的业务范围及主要业务活动与饲料公司基本相同。随后,某饲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高某离职前担任某饲料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双方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高离职后立即就职的公司与一家饲料公司位于同一地区,业务范围基本相同。两家公司是同一类型的竞争公司。高某的行为违反了《限制竞争协议》南城律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决定高某向某饲料公司支付部分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并责令高某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典型含义:竞业限制制度是以限制劳动者就业和职业选择权利为代价,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特殊手段。司法实践中,既要防止用人单位不当利用竞业限制制度对劳动者择业自由造成过度损害,又要规范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公平竞争。发挥司法在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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