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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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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致人亡两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王XX、吕XX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二年,并分处罚金10万元和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为收购废酸牟利而购买了运输车辆,由杨某驾驶对废酸进行运输和处理。2013年12月19日,天津市某化工销售公司为了处理公司的剩余废酸,由该公司的杜某与王XX联系并商谈处理废酸相关事宜,王XX为此向杜某提供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以证明其有资质处理废酸,后其指使杨某到该公司拉废酸处理。
被告人吕XX经郭某介绍,当晚与杨某一同前往化工销售公司拉载了约30吨废酸。后杨某驾车和吕XX经他人指引到静海县北华路与朝阳道交口附近某地点后,吕XX和杨某将车上的废酸全部倾倒在路北侧的水沟内。在倾倒过程中,二人均中毒受伤,后被郭某和王XX等人送静海县医院抢救,杨某因吸入高浓度氯化氢气体刺激呼吸道造成喉头水肿导致窒息死亡。案发后,倾倒废酸的沟内液体被检验出盐酸成分,经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对现场采样及涉案车辆上的固体废物进行腐蚀性分析监测,测定结果为PH<0(无量纲),属于危险废物。
另查明,王XX向天津市某化工销售公司提供的沧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该公司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均系伪造。事发后,王XX的亲属一次性赔偿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34万元,杨某的亲属对王XX表示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国家规定,指使他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吕XX明知会严重污染环境仍然实施倾倒危险废物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二被告人的行为致一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具有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王XX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杨某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以及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情节,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