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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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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为躲避债务玩失踪 主审法官公告送达文书

时间:2018-05-15  【转载】

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肖某某偿还原告林某某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11 500元。


  2014年11月,被告肖某某以床垫加工店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林某某借款80 000元。原告从邮政银行取款80 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相应借条并约定月利率为1%。2016年2月28日,被告归还原告本金30 000元及前期的借款利息。余欠50 000元,被告重新写了一张借条:今借到林老板现金50 000元整,月利1分,2016年12月到期。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称没钱。2017年,被告将床垫加工店转让后便离开了临武。经原告多次打电话催讨,被告仍说无钱偿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请求被告偿还本金和利息。


  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主审法官在庭审后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试图沟通、调解,均无果。判决后,主审法官联系被告通知其领取文书或是提供地址邮寄文书,被告均予以拒绝,完全不配合法院工作,最终只能公告送达。


  法官警醒: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到庭参加诉讼或是拒绝签收民事判决书并不能天然的导致债务消失,法院可以选择公告送达,文书生效后原告亦可申请法院执行。PS:请理性对待诉讼,消极应诉并不能免除责任。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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