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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识和劳动为主的综合改造刑


农业社会中的罪犯改造机能相较于惩罚机能属于次要的地位,监狱惩罚机能在历史和逻辑上都决定了改造机能[6]。虽然当代法律文本把惩罚与改造并列于条文中告诉人们两者都是监狱行刑的机能,但惩罚生来就是监狱的本质属性,改造是监狱在人类文明艰难史演变中嫁接而来的[7]。农业社会中的行刑基本以惩罚机能的发挥为主导机制,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在农业社会监狱的改造机能无立足之地,早在西周的监狱中已有“令人幽闭思衍,改恶从善”的罪犯教育改造制度,只是农业社会中的罪犯改造模式并没有形成鲜明的特色,但如果真要给农业社会中的罪犯改造制度配置一个恰当的“模式”称呼,可以以“控制式罪犯改造模式”来概括。控制式的罪犯改造模式通常具有以下几种特征:一是封闭式的改造环境,监狱与社会的与世隔绝导致改造几乎完全封闭;二是改造的运行机制以权力为主导式的运行机制,权力对于惩罚而言不但贯穿其中,而且改造是在权力的压迫下实施的;三是政治形态在改造过程中形影相随,政权的政治理念伴随着改造的全过程;四是改造强调政策的调控,因为法治建设的缺乏,所以政策成为改造的依据,改造明显缺乏稳定性;五是改造的知识与理论系统的空缺,改造的经验性运作不可避免,所以改造的水平低下而且效果极差。  

【内容提要】罪犯改造模式与社会变迁、经济关系变革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农业社会的罪犯改造因监狱惩罚机能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可称之为控制式改造模式,工业社会的罪犯改造模式为基于科学主义的矫正刑。中国特色的改造刑历经着政治模式到法治模式的兑变,同时大有矫正刑全面取代改造刑之虞。站在知识社会的当口,应当坚持对改造刑进行适应性的改造,以契合当今知识社会中罪犯改造未来的发展趋势,对改造刑改造的方向即为以知识为主的综合改造刑。以知识为主是指坚持改造主体、改造内容和改造手段的知识化;综合的改造刑是指改造刑是开放的改造模式和改造刑内部的综合。

【关键词】知识社会 改造模式 矫正刑 改造刑 知识与综合

一、问题的提出

邓正来在谈到中国当下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秩序时曾指出,涉及应当如何认识或定义“中国”时,在一个开放的全球性世界结构中,不仅作为定义对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定义本身赖以为凭的话语系统也需要根据当下的立场进行重构,否则我们将没有基本的哲学根据去谈论所谓“中国”法律秩序问题[1]。自迈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监狱处于政治化向法治化剧烈转型的裂变期,发展面临着巨大的瓶颈。当西方发达国家监狱早已历经了启蒙和探索时期,狱制转而走向了一种较为成熟的社会治理,而我们国家的监狱发展似乎契合了中国社会发展情状,既在传统的“劳改思维”中挣扎,又在再一次的西风渐进中理性地借鉴;既在法律文本主义的驱动下依法治监,又受制于长期“劳改经验”的巨大习惯性运作的樊篱[2]。另一方面,我国监狱的人口规模自1988年至2012年的25年的时间内由105万猛增至164万,人口监禁率2005年为10万分之120,而2012年则达到了10万分之126[3]。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作为行刑内容之一的罪犯改造,在刑罚知识系统中从应然的角度上看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但是对它进行理性的反思总是有意或无意的疏忽。极具个性的罪犯改造在刑罚知识系统中被疏忽,将在行刑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带来消极影响。中国社会的发展阶段仍处在工业化的进程中,传统农业社会的影子已经渐行渐远,同时,知识社会表征又在中国现阶段呈现出蓬勃景象。在知识社会条件下,罪犯改造更应当在刑罚知识结构中处于中心位置,刑罚、罪犯、监狱和社会四个面的聚焦点是罪犯改造,它决定了刑罚的效益、社会的反应、罪犯的未来和监狱的走向。

但在行刑理论中,我们没有对当前中国改造模式进行深入的反思,却急切引入了西方以矫正刑理念为导向的改造模式,即便在西方,矫正刑似也成昨日黄花,完全照搬矫正刑在中国特殊背景下是否是刻舟求剑?已经诞生60多年的中国式的罪犯改造模式,是否在知识社会化条件仍然大行其道,还是需要进行合理化的“改造”?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同时,尝试着提出“以知识为主的综合改造刑”这一命题,以回应知识社会前提下罪犯改造模式的选择。

二、社会形态的变迁与罪犯改造模式的嬗变

马克思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明确地指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发生矛盾。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宏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4]。毋庸置疑,有什么样的社会形态就会有什么样的制度形态,而社会形态取决于彼时社会形态的经济关系,所以经济关系在最终意义上决定了制度形态。

社会形态——经济关系——刑罚制度——特定的罪犯改造模式,四者之间存在着递进的逻辑关系,探寻罪犯改造模式与社会变迁的内在关联性,把握其本来意义上的运行规律,是行刑理论的重要课题。只有深入地探寻两者间的客观关联,才能抽象起罪犯改造模式的历史形态和勾勒起与当前的社会形态相契合的中国罪犯改造模式。

(一)农业社会形态与罪犯改造模式

农业社会的经济关系表现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程度都较低下,社会关系主要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主,社会管理原则主要是体现家长制,强调稳定而缺乏竞争机制。作为政治制度中的行刑制度,表现出为经济关系的稳定而设置。农业社会的罪犯改造模式本质上由农业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在分散与简单的生产方式面前,对罪犯与监狱的认识不可能达到科学的层面,在简单的经济生产方式前提下,劳动就顺理成章地成为国家惩罚甚至奴役罪犯的一种手段。正如韦伯指出的,在农业社会中,为了控制土地,国家强化统治权是必然的,等级和宗法、神意三者狼狈为奸,互相勾结,一种超稳定的社会经济形态自然容易形成。所以农业社会的刑罚总是具体性的,与工业社会的抽象性刑罚形成分明对比,并为追求实质目的,可以不计成本,包括人的生命与尊严,可以残酷随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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