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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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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被驳回起诉

时间:2018-03-16  【转载】

近日,马山县法院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裁定,裁定驳回原告广西某图书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5年821日至2015930日,原告广西某图书有限公司向被告苏某供应《新课程学习与测评》以及《自主学习能力测评教学》等教辅材料合计178171册,总价款1347571.05元,双方约定按照总价款的6.5折进行结算,折算后总价款为875921.18元,广西某图书有限公司诉称苏某在回款350000元后就拒绝继续支付货款,要求苏某支付剩余货款525921.18元。

 该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于20131016日向被告出具的《聘书》已经确认被告自20131016日至20151017日期间系原告公司员工之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被告苏某在《聘书》规定期间内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原告与被告在这期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亦不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故该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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