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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债权人留置汽车反被债务人起诉赔偿贬损费 到底孰是孰非?
2009年6月份,杨生驾驶奔驰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车辆送到南宁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处维修。经双方核定维修费用为38万余元。车辆维修好后,南宁市某汽车服务公司通知杨生支付维修费后将车辆开走,杨生认为车辆还存在故障并未维修好拒付维修费。该车一直停放在南宁市某汽车服务公司的停车场处。南宁市某汽车服务公司为此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令杨生支付南宁市某汽车服务公司修理费38万余元及利息,南宁市某汽车服务公司有权对该奔驰车辆进行留置,以该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更该车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杨生不履行判决义务,南宁市某汽车服务公司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车辆多次拍卖均流拍。
杨生认为南宁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在对车辆留置过程中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将车辆停放在露天停车场风吹日晒,导致车辆报废无法使用,遂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车辆损失60万元。
南宁市某汽车服务公司认为其行使车辆留置权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杨生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也不配合法院处理奔驰汽车的拍卖导致车辆多次流拍,该车辆现已经不具有市场价值。请求法院驳回杨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任意处置和长期停放会造成无法弥补的贬损,而杨生放任车辆在南宁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处修理后长期停放,不积极协调处理车辆修复后产生的纠纷,并且在生效判决进行执行程序后,也没有积极履行义务,因此,杨生对其车辆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杨生无证据证明南宁市某汽车服务公司留置奔驰车辆期间因保管不善,致使车辆遭受人为损坏,南宁市某汽车服务公司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杨生要求赔偿车辆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杨生的诉讼请求。
目前杨生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注: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