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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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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的法律界定

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其中包括伪造汇票、本票、支票的情况。“票据伪造”这一概念同样存在于我国刑法领域。对于何谓“票据伪造”,刑法学界亦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汇票、本票或支票的形式、图案、颜色、格式,通过印刷、复印、打印、绘制等制作方法非法制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有的则认为“所谓伪造,是指行为人仿照金融票证的票面、颜色、形状、质地,采用各种非法方法制作假票证,或者假冒他人名义伪为票证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上的票据伪造罪往往与票据诈骗罪有很大关联。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伪造了票据以后,又对伪造的票据进行使用,构成票据伪造与票据诈骗的牵连。

  总之,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伪造,与刑法意义上的票据伪造含义有所不同。票据法上的伪造,仅指在统一印制的票据格式上假冒他人名义签章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也就是说,仅指对真实票据的非法填制。票据法上的票据伪造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包括票据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两者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有交叉,但票据法主要是出于民商法的角度处理票据伪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总之,刑法上的票据伪造概念的含义要广于票据法上的票据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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