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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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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起侮辱国旗案宣判
时间:2017-12-25 【转载】
法制网讯 记者 张驰 12月19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天津首起侮辱国旗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某以侮辱国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间,吴某某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携带剪刀至河西区两小区内,剪破、损毁悬挂于各楼栋门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将部分损毁的国旗、旗杆丢弃在小区道路及垃圾桶等处。后经统计,被损毁的国旗共计66面。
检察机关指控,吴某某犯侮辱国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国旗罪。
法院认为,吴某某在公共场合以剪刀剪坏、损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侮辱国旗罪”罪名成立,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