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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另一方是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
(2)人事争议的内容是限定的。人事争议的内容涉及到人事管理的各个环节:录用、聘用、晋职、考核、奖惩、任免、工资、辞职辞退、回避等。就目前的政策,有些人事争议诸如晋级、晋职、奖惩、任免等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3)人事争议的事项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需要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