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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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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已婚男花10万养小三分手后追讨被判败诉

今年38岁的阿健家住越秀区,2012年,在一个朋友家里认识了今年25岁的阿云。阿云回忆,第一次见面后阿健就不断约她出来吃饭和逛街,并向阿云展开追求。据阿云了解,阿健是一个卖观赏鱼的老板。2013年春节前后,阿云发现阿健原来有家室,于是两人分手。

  原告:请还我投资款

  阿健诉称,自己与阿云原为朋友,2012年7月,阿云提出与阿健合伙经营财务公司,由于阿健工作繁忙,于是同意将合伙投资款项交付阿云。同年8月至9月期间,阿云以租赁办公室、装修与购置办公用品为由,先后五次向阿健索要投资款合计人民币10.78万元,阿健均以转账方式汇入阿云的银行账户。“同年9月2日,在完成最后一笔汇款后,我向阿云追问成立的事宜,阿云却一直推脱说没有时间办理,这时我才发现阿云虚构事实,企图侵占我的合法财产”。

  阿健表示,此后他曾多次向阿云追讨,但阿云一直恶意拖欠,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阿云返还10.78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9月2日起至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款项实为赠与

  阿云则辩称,阿健和她原为男女朋友,阿健所支付的款项实为赠与,后因双方感情破裂,阿健追索不得,才诉至法院。“阿健的目的是为了非法从我这取得财物”。

  阿云表示,双方未曾一起同居,因在准备同居时,阿云发现了阿健原来有家室,并还有一个情人,因此在2013年春节前后,两人就分手了。“由于时间太长了,并且今年上半年阿健频繁对我进行骚扰,只能将阿健的电话号码屏蔽以及将有关的联系方式删除,甚至于今年5月份离职到上海打工,逃避阿健,所以过去的网络及短信记录现在找不到了。”

  法官释法

  汇款为男方真实意思

  不构成“不当得利”

  萝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阿健已婚,而阿云未婚。阿健为多年从事商业活动的已婚男士,阿云为初入社会的职场新人,相比之下,阿健显然具有更为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风险意识。阿健在双方认识不足一年且未有签订合伙协议或者欠款证明的情况下,一个月之内分五次共向阿云账户汇款10.78万元,显然是经过充分考虑后做出的行动。

  相比于阿健有计划的录音以及报警行为,阿云作为一名年轻未婚女性,其在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在公安部门所作的关于其感情隐私的陈述更接近真实。结合阿云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以及在庭审中所作的答辩,综合两人的诉辩理由,阿健向阿云汇款是阿健的真实意思的行为。该行为的性质,不外乎如阿健所述的“合伙”、“借贷”以及阿云所称的“赠与”等民事合意行为,可见均有合同上的根据,并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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