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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开发商逾期交房被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者花钱买了一套屋子,开发商逾期500多天才将房屋交付使用。于是购房者将开发商诉至法院,哀求判令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7月17日,本网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开发商被判支付违约金25206.4元。
原告李某诉称,2008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商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6368元,总金额459133元整;还商定被告应当于2009年10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划定,将具备经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前提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并应当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八条划定的证实文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但被告却迟迟不能交房。
原告以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当有效,应当得到全面履行,被告没有按合同商定履行交房义务,应支付违约金。
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已将符合合同商定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且原告已实际入住该房屋;逾期交接房屋是由于原告未及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责任不在被告。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一份、第一批房源交房通知书及邮寄费发票、在报纸上发布的交房公告等,以证实自己交付的房屋符合交付房屋的尺度及依约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正当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商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商定被告应当在2009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合同商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合同附件亦对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的方式进行了明确商定,即必需是书面通知,在当事人签收或邮寄投递的方式无法投递的情况下,才可采取公告投递的方式投递,且在合同附件中明确了原告的详细通讯地址。但被告在诉讼中未提交向原告直接投递交房通知书的证据,亦未提交按原告确定的通讯地址向原告邮寄交房通知书的证据。
由此,被告于2011年5月3日与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商定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按原告已交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合同商定交付期限的第二天即200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2011年5月3日期间549天的违约金。
故法院作出一审讯决:被告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某违约金25206.4元。
主审法官说,此案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因逾期交房而引发的纠纷。固然开发商提供了符合建筑竣工验收前提的材料,并称履行了通知义务,但却未达到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房屋交付前提,因此,开发商构成违约。法官提醒: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留意合同条款的详细商定,开发商要严格按照合同商定履行义务,购房者也要增强通过合同商定来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