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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时被告着落不明的; (二)发还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划定应当合用特别程序、审讯监视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以为不宜合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