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可以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以下几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栖身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栖身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着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落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常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栖身地的,由原告起诉时栖身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统一辖区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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