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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袁某能和曹某聪分别获刑

盗窃电线电缆,很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而一旦被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最高可判正法刑。昨日,东莞中院宣布数宗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案例。数据显示,从2009年至2011年,东莞两级法院共审理此类案件26宗,有43人被刑事处罚。

法院以为,严控废品收购环节、公道规划网线布局等,对减少犯罪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案例1

挖电缆300米掏出60米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2009年4月5日晚,雷某永等人,窜到长安镇涌头社区德政东路,挖掘埋在地下的电缆线,至越日3时许,共挖断使用中的路灯电缆线约300米,并掏出电缆线60米。随后,他们被巡逻队员发现,雷某永被抓。长安镇路灯治理所修复共用了7天,花费2.8万元。

判决结果:因破坏电力设备罪,雷某永获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2

盗挖路灯电缆

一公里路灯断电

2011年9月4日下战书,黄某芳和刘某方将石碣镇沿江路某公园内正在使用的路灯供电电缆挖出,致使该路段近一公里路灯无法正常运行,并留下多处裸露在地表的线头,对行人和四周的治安造成一定影响。两人在预备逃离时,被抓获。

判决结果:因破坏电力设备罪,黄某芳、刘某方均获刑三年。

案例3

锯断通电电缆

779户断电两小时

2011年7月31日下战书,王某军等人,在石排镇横山村某家私厂门口路段,先将一条没有通电并已休止运行的电缆锯断,后又将一条通电的电缆锯断并冒出火花。事件导致当地779户用户停电近两个小时,造成供电公司损失电量约1万千瓦时。相关部分花费1.2万余元进行维修。

判决结果:因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王某军获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4

驾车盗窃电线

致100户停电8小时

2011年12月18日凌晨,袁某能和曹某聪等人,驾驶轿车来到樟木头镇莞樟东路59号路段,将正在使用中的约240米铜芯电线盗走。随后,他们又在四周路段,盗走约68米电线,导致约100户人停电约8小时。他们所盗窃的电线价值约1.7万元。两天后,两人被抓获。

判决结果: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袁某能和曹某聪分别获刑四年和三年六个月。

答疑

1、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有何不同?定罪、处罚原则是什么?

(1)定罪。盗窃罪是财产型犯罪,是侵害他人财产的罪行。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既有区别,但往往也不是对立关系。判断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必需要确定其行为是否足以危及不特定或大量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假如犯罪对象是休止使用或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又或只是专供几户、个别工厂使用的末端电力设备,则不能构本钱罪。

(2)量刑,按照《刑法》划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峻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东莞市处罚力度如何?

东莞中院称,不管是刑法的划定,仍是审讯实践,对该罪的处罚都远远超过普通的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一方面是由于破坏电力设备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面大过普通犯罪,判处较重的刑罚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另一方面,破坏电力设备尤其是盗割电缆的情况是犯罪念头易生、犯罪易到手的犯罪,法院以为较重的刑罚对于按捺犯罪念头、警戒不法分子有极为重要的犯罪预防作用。

从东莞两级法院三年的司法实践看,普遍量刑在三年半至五年徒刑之间。

3、如何进一步预防犯罪?

东莞中院称,刑罚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但也不能被过度依靠。任何犯罪都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消弭犯罪背后的社会成因才是大幅度减少犯罪的良方。就破坏电力设备罪而言,严控废品收购环节、公道规划网线布局、依赖群众群治群防、增加枢纽网线的报警、监控及照明设备等,都可能对减少犯罪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链接

数据

2009年,两级法院审理了破坏电力设备罪有7宗10人,给予刑事处罚10人,超过三年不满五年有6人,三年以下有4人;

2010年,两级法院审理了破坏电力设备罪有9宗16人,给予刑事处罚16人,七年以上不满十年1宗,五年以上不满七年1宗,超过三年不满五年有8人,三年以下有6人;

2011年,两级法院审理了破坏电力设备罪有10宗17人,给予刑事处罚有17人,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有1人,五年以上不满七年有2人,超过三年不满五年有7人,三年以下有7人,并给予罚金有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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