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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营受损欲获赔偿 法院释法明理驳回诉请

时间:2017-08-21  【转载】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道路交通事故总在人们不经意间不期而至,由此产生各种各样的损失,而这些损失大都能获得赔偿从而弥补损失,但也有一些“损失”是无法获得赔偿的。那么今天我们来聊一聊非法运营的车辆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失是否能够获得赔偿?

2016年523日,赵某驾驶重型货车尾随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由于赵某驾驶车辆未与刘某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两车相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的任何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赵某及其属公司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三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坏造成的经营性停运损失。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刘某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刘某的诉请为什么会被驳回呢?原来,在该案中,刘某所驾驶的车辆本身为非运营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的规定,非营运车辆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故刘某主张的经营性停运损失得不到支持。此外,该条款还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非法运营因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而遭受的损失不仅无法获得经营性停运损失,甚至还有可能会被没收违法所得。法院正是据此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江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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