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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捡起低压线路被电击身亡,责任由谁担?

时间:2017-08-21  【转载】

因捡拾断落在田间的低压线路,被电击当场死亡,被害人家属与某供电公司产生纠纷。因赔偿款协商不成,被害人家属与被告某供电公司在法庭上对簿公堂。近日,宾阳县法院黎塘法庭成功调解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23日,原告的直系亲属吴某在农忙期间,利用空闲时间从黎塘回到农村的家中给自家的水稻喷洒农药,在完成工作返家途中,被掉落在地、完全漏电的电线电到,全身大面积被电击而当场死亡,经证实,该完全漏电并脱落在地的供电电线属于被告某供电公司负责管理的线路。

原告方认为,某供电公司对属于自身负责日常管理的供电线路疏于管护,甚至在明知供电线路出现了故障的情况下仍不及时进行排除,也没有进行明示标志,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的供电安全相关法规规定,该供电公司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当地有关部门了解和协调,被告和有关部门承认应由被告某供电公司承担,同时被告已经支付了6万元的费用。但在协商赔偿费用时,被告仅同意按照农村的赔偿标准赔偿给原告方,原告方则认为吴某长期在城镇居住和工作,应按城镇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后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为此,原告方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方因吴某死亡应得的赔偿费,共计93.8万余元

被告某供电公司辩称,受害人吴某在田间务农时,用手捡拾断落在田间的低压线路,不慎触电身亡。受害人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线路带电这一常识,在没有任何绝缘措施的情况下贸然的去捡拾断落在地面的低压线路,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关于赔偿标准是否为城镇标准的问题,受害人吴某家属提供的、在城镇经营的营业执照注册时间,是在2016年6月23日事故发生之后,且未提供任何纳税记录,故应该按照农村的赔偿标准赔偿给原告。

【法院调解】

黎塘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争得面红耳赤,原告方认为被害人实在无辜,且受害者吴某和丈夫为了让子女有优质的学习环境,从农村来到城镇经营商店,也将自己的子女全部转到城镇就读,理应以城镇标准赔偿。被告方则坚持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且受害人家属提供的、在城镇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证据真实性有待核实,并不能证明其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经过开庭审理,主办法官经过梳理案情,充分听取各方诉辩意见,发现双方虽然各执一词,但均是希望尽快有好的结果,虽然此前两次庭后的调解并不顺利,但本着公平公正、尽快解决矛盾纠纷的理念,主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明确矛盾焦点,全面阐释有关法律法规,并适时采取“背靠背”做工作,及时斡旋各方意见。在耐心释法析理、矛盾分歧逐步缩小的基础上,及时居中提出合理平衡各方利益诉求的调解方案,最后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某供电公司同意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及误工损失、鉴定费共计60万元。在主办法官的努力下,案件得以顺利结案。

来源:宾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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