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吸毒后杀害两名婴儿被判死刑自首后一定会被减刑吗

案情介绍:
黄某某吸食毒品后,携带砍蕉刀、剪刀各一把到民众镇上网村北则五街35号被害人杨某文家中,以找杨某文为由,强行将 杨某文小女儿杨某敏抱至北则五街30号门前,经杨某文祖母陈某好等人劝说后将杨某敏放下,陈某好拉杨某敏离开时,黄某某突然用砍蕉刀猛砍杨某敏头部及陈某 好面部、头部,致杨某敏当场死亡,陈某好受伤。
黄某某随后又到上网村北则六街5号,找到在该处打麻将的杨某文,持砍蕉刀连砍杨某文头、面部,被他人制止后丢弃砍蕉刀逃离。随后黄某某又来到浪 网大道756号被害人周某娇家中,用周某娇厨房内的菜刀猛砍周某娇及其怀中的婴儿林某君头部,致林某君当场死亡,周某娇受伤。作案后,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份供述对其所指向的犯罪对象、犯罪手段和过程均作出了清晰的供述,犯罪起因虽为因吸毒产生幻觉所致,但其 在作案时犯罪对象明确,主观心态就是为了报复杀人,说明其主观恶性极大,且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黄虽然是初犯且有自首情节,但仍不足 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黄某某犯罪后能打电话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本可对其从轻处罚,但鉴于其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其自首情节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解析:
要想构成自首,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杀人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杀人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自首后并不一定是减轻刑罚,还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犯罪性质等。
在本案中,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黄某某犯罪后能打电话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本可对其从轻处罚,但鉴于其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其自首情节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