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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骗取贷款、虚开发票二罪并罚 获刑三年又五个月

时间:2017-07-24  【转载】

通过虚构苹果购销合同、财务报表等形式骗取银行贷款,又以采购苹果的名义融资,向他人虚开发票,触犯刑律,终获刑罚。洛川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洛川红雨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20万元;杨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姜某犯骗取贷款罪、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日前,经延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月6日,洛川红雨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10万元用于苹果收购,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当日,银行与公司法人杨某某签订了《保证合同》,洛川红雨公司作为抵押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签订了《抵押合同》。2014年8月18日,银行将贷款全部发放给该公司。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公司经理姜某向银行提供了虚构的苹果购销合同及虚假的财务报表,借款合同经公司法人杨某某签字后生效。贷款发放后,该公司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全部用于收购苹果,而是将部分贷款用于归还公司在外所欠债务,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入期归还。

  2014年,洛川红雨公司又与深圳市某公司达成融资贷款协议,由洛川红雨向该公司以货款的名义汇出保证金,该公司收到后根据所汇保证金金额,按照2:1的比例向其(融资)贷款并收取利息。后该公司将保证金及贷款以采购苹果的名义汇入洛川红雨公司提供的果农名下,洛川红雨通过果农账户提现完成融资。2014年4月24日,公司经理姜某在明知孟某某等16人与公司没有苹果购销交易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名义从洛川县国家税务局为深圳某公司虚开通用发票16份,金额高达69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洛川红雨公司使用伪造的苹果购销合同及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贷款数额较大且不能按期归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姜某作为该公司经理,全权负责公司办理贷款的相关事宜,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伪造苹果购销合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洛川红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公司办理贷款的相关事宜全权委托给公司经理姜某,应当对受委托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姜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虚开通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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