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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心情不好在朋友家跳楼,法院判决朋友判赔8万是否合理?

时间:2017-06-08  【转载】

近日一则跳楼的新闻有在朋友圈刷屏。陈先生因为自己的一次“好心”相邀,却遭遇了一连串意外,给他的生活掀起轩然大波,并因此被网友戏称为“2017年上半年最倒霉的人”。

    事情还是要从这次相邀说起。芳芳由于工作问题遭到了领导的批评而心情低落,和芳芳关系一直不错的前同事陈先生便请她来家中做客,没想到在他厨房准备切水果款待芳芳时,芳芳却从客厅坠楼身亡。更让他始料未及的是,芳芳的父母将陈先生告上法庭,声称其女儿和陈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无缘无故跳楼自杀,陈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要求他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陈先生却认为自己不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他表示自己和芳芳只是普通同事关系,并且自己完全是出于好意相邀,在她来自己家里以后一直开导相劝,根本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在审理本案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法院做出的这一判决立即在网络上炸开了锅,很多网友都站在了陈先生这一方,纷纷表示这一判决显然不合理:“以后请朋友来家里做客都成了高危行为”、“好好的房子就让她给坏了风水,以后可怎么住?死了还拖累别人,这是在鼓励自杀的人,以后自杀去别人家(最好去有意见的朋友家),死了还能讹点钱,为家里减轻负担。”

    由于本案只是刚一审完结,法院的判决还没有生效,所以该审理结果是否合理目前还不太好作出判断,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对于一个判决结果的合理与否只能以法院对于该案的审判文书作为唯一评判的依据,而绝不能依据媒体对于该案所发表的新闻素材,否则判断的结果难免偏颇或至少是不合适的。因为媒体对于案件事实报道的侧重点和法院审案查明案件的事实依据是不一样的。媒体有可能为了使得新闻报道达到传播效果,而在事实描述上会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偏差,所以不能仅以网络上,媒体对于该案的报道作为本案判决是否合理的依据。

    此外,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和刑事案件不同,不要求排除所有合理怀疑,只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即民事案件高度概然性原则,也就是在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一事实举出相反证据且都无法否定对方的情况下,只能依据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并作出判断。对于本案,在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排除了陈先生的刑事责任后,对于陈先生是否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应该进一步审查。

    法院认为,陈先生应当负有“安慰并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的义务,而未去实施“安慰与注意”行为,故而对芳芳的跳楼死亡负有一定侵权责任。”而根据我国的侵权法理论,任何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都是由于自己的先行行为而使得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由于本案报道没有详细提及,我们没有办法判断“芳芳出现在陈先生家的具体原因,陈先生与芳芳的关系到底为何,陈先生对于芳芳当时的情绪影响、芳芳到底有没有被领导批评以及批评的力度有多大”等因素是否对芳芳跳楼的结果产生影响,所以我们也没办法准确判决法院认定陈先生负有注意义务的具体操作过程。目前网络上所显示的有关媒体对于本案细节报道所依据的事实,有可能仅是出于陈先生的一家之言,比如“他和芳芳非男女朋友,在案发时他在厨房切水果,并且没有实施对芳芳言语刺激的行为”等细节是否属实,还要依据法院对于本案作出的裁判文书来具体认定。所以在这些细节都没有确认之前就判定本案判决不合理,还为时尚早。

    但目前可以明确的是,陈先生单纯的邀请芳芳来家做客行为,应不是导致他产生注意义务先行行为,因为这种邀约行为无任何危险因素,所以也不可能因此产生相应的注意义务,否则这种注意义务的要求对平常人来说是不实际的,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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