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西充县法院首例强制医疗案宣判

时间:2017-05-30  【转载】

近日,西充县法院以西充刑特医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张某予以强制医疗,这是该院自建院以来的宣判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3年8月16日凌晨,被申请人张某误认为其在外地务工的妻子在西充县“盛泰医院”住院,多次以寻找妻子的名义欲强行进入“盛泰医院”住院部病房,遭到医院值班护工阻止。凌晨6时许,张某欲再次强行进入五楼病房时,被医院值班护工鲜某阻拦,张某随即用随身携带小刀划伤鲜某左小腿,并向四楼跑,又将赶来阻止其继续伤人的护工张某捅伤,致张某左胸壁穿通伤,左肺上叶裂伤,左心室穿通伤,失血性休克,左心血胸,经鉴定,张某所受伤为重伤。经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2013年8月16日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张某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据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即张某的父亲阐述,张某结婚后经常与其老婆吵架,时不时做些莫名其妙的事情,时间久了就怀疑他精神有问题,但并没有将其带到专业医院治疗过,张父及家人表示同意对其实施强制医疗,以避免其继续危害社会。

    西充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持刀暴力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受伤,其中一人为重伤,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但被申请人经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之规定,遂作出决定对被申请人张某予以强制医疗。目前,已将张某送往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