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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耍过错伤人,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2017-05-30  【转载】

近日,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历经玉州区法院一审、玉林市中院二审后,法院最终认定,原告黄某右侧跟腱损伤系被何某、吴某、卢某三人相互碰撞摔倒后飞出的滑板车碰撞所致,三被告(未成年)的父母承担60%的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尚不足九岁,在公共场所玩耍,其父母并不在场看护亦有过错,由原告父母承担40%的责任。

    原告黄某是一年级学生;被告吴是五年级学生;被告卢某是六年级学生;被告何某是三年级学生。2015年8月1日晚上8时许,原告黄某吃完饭后在租住的玉林市玉州区铁机路小区玩耍。被告何某、吴某、卢某三人在球场溜滑板车玩耍的过程中,不慎相互碰撞摔倒在一起,造成卢某所有的红色滑板车飞出,撞到距三人摔倒处4-5米远的黄某的右侧足跟部。原告法定监护人当晚将原告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右侧跟腱损伤(部分断裂)。共住院14天。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医疗费3372.13元。事故发生后,经玉林市公安局城站派出所出警处理,因现场是公共场所,未能调查取证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黄某的右侧足跟部受伤是不是何某、吴某、卢某三人相互碰撞摔倒后飞出的滑板车造成虽无直接证据予以证实,但综合黄某一审提供的其在医院住院治疗的入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等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黄某受伤部位等因素考量,上述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之规定,法院认定黄某的右侧跟腱损伤是被何某、吴某、卢某三人相互碰撞摔倒后飞出的滑板车碰撞所致。对此,何某、吴某、卢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本案事故发生当时黄某尚不足九岁,在公共场所玩耍,其父母并不在场看护亦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黄某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由黄某自负40%的责任。

    何某、吴某、卢某三人相互碰撞摔倒后,滑板车不受三人控制飞出,难以区分三人在致伤黄某的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认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由何某、吴某、卢某平均承担黄阳阳于本案中60%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每人承担1262.06元。又因何某、吴某、卢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其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故芩某燕、吴某军,吴某容、卢某宁,李某英应分别承担吴某、卢某、何某于本案中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分别赔偿1262.06元给黄某,且是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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