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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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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珍贵濒危动物 男子被判入狱两年
时间:2017-05-30 【转载】
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陈某因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猴面鹰、蚊子鸟被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陈某为玉林市博白县的农民,从今年4月20日开始,他连续几晚在其家附近岭冲的江边,利用工具网兜捕得猴面鹰(学名草鸮)一只、蚊子鸟(学名领角鸮)四只。4月25日,陈某驾驶摩托车搭载上述野生动物至玉林市玉州区某地等待“六伯公”(另案处理)来购买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广西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猎捕的猴面鹰(草鸮)一只、蚊子鸟(领角鸮)四只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批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罪名成立。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