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贩卖毒品终害己 换来刑期十五年

时间:2017-05-30  【转载】

 贩卖毒品能获得高额利润,吴某瑜经不起诱惑,铤而走险贩卖毒品,最终落得个锒铛入狱的下场,近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瑜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2016年2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瑜接到何某康求购毒品“开心水”的电话后,去到相约交易的地点玉林市玉州区万良路某酒吧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瓶用雪碧瓶装的毒品“开心水”可疑物卖给何某康。随后,民警在玉林市玉州区机电市场附近将吴某瑜抓获,并从吴某瑜车上缴获毒品可疑物两包 (一包净重2.42克,一包净重2.61克)及其刚贩卖毒品“开心水”可疑物所得的毒资人民币400元;从何某康处提取到一瓶刚从吴某瑜处购买得的毒品“开心水”可疑物(净重329.16克)。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开心水”可疑物及净重为2.42克的那一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MDMA(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 ,未检出氯胺酮,其中,毒品“开心水”可疑物的甲基苯丙胺、MDMA含量分别为0.1%和0.6%;净重为2.61克的那一包毒品可疑物中检出MDMA(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未检出氯胺酮、甲基苯丙胺。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瑜交纳人民币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被告人吴某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