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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

时间:2017-03-30  【转载】

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鉴定认为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轻微责任。轻微责任意味着院方只需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按照《条例》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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