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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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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原审刑期内服刑所获的减刑理应有效
笔者同意此观点。对于第四种情形,刑期的计算面对两个题目:一是被告人已服原审刑期能否计算折抵,如何折抵?二是假如被告人在服原审刑期间获减刑的,是否继承有效。尤其,如罪犯在劳改场所服刑表现较好,已获减刑的,在数年后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再审,对罪犯的后期改造也有较大的负面影响。法律条款的合用是法律合用的组成部门,在合用统一法律条款时,量刑轻重当然也是法律合用的详细表现。原审合用法律错误是审讯监视程序提起的法定前提之一。二是以二年为除斥期间,可以更好地保护罪犯的正当权益和对罪犯的思惟改造。但此情形总比没有时间限制来的公道得多。若再审改判后,被告人未能重新获得减刑,原减刑从理论上应有效,但将难以估计,无法落实。尤其服刑期间已获取减刑的,更是如斯。符合提起审讯监视程序的法定前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划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代理人、近支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休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被告人在原审刑期内服刑所获的减刑理应有效。在实践中,再审结果如改变原判决、裁定结果,其确定的刑期执行分为如下几种情形:1、被告人原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改判后加重刑期,刑罚的执行可以将实际服刑刑期计算在内折抵;2、原判处较重刑罚,现改为较轻的刑罚,实际服刑刑期可以折抵,多服刑期可按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3、原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再审直接改判死刑,原已服刑期则一笔勾销,毋须计算;4、原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或死缓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划定,原审基层法院已对此案无管辖权。法院院长对本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对本院可能无管辖权,应进步审级的案件,可哀求移送上级法院再审。笔者之所以以二年为除斥期间,一是参照死缓的考验期为二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题目的划定》拟定的,该《划定》第六条划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假如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后,可以减刑。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提起审讯监视程序的期限未作划定,何时才能提起审讯监视程序?是否要有一个时效划定,如没有划定,能否无期限在任何时间提起?
另一种观点以为,基层法院可以以原审量刑畸轻畸重启动审讯监视程序。通过审讯监视程序依法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不枉不纵,切实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正确地惩罚犯罪。
一种观点以为,没有新的证据证实原审依据的事实和合用法律条款、法律程序错误,仅以量刑畸轻畸重为由提起再审,不符合提起再审的前提。若被告人在服原审刑期间内的减刑无效,显然与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不符,在实践中也是不可取的。
。且对再审后的刑期的计算也是一个题目,笔者在下面再具体分析此方面的题目。由此可以看出,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提审。
一、审讯监视程序提起前提
对该案的处理,有两方面的题目值得思索:一是程序方面,原审法院仅以量刑畸轻为由,符不符合提起审讯监视程序的前提?提起审讯监视程序受不受时间限制?二是实体方面,假如上级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执行,被告人已服刑期及服刑期间依法获得的减刑是否继承有效?对上述两方面的题目我们不妨做如下分析、思索:
分析思索
1996年,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在两名同案犯未抓获的情形下,某基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监狱服刑6年后,公安机关又抓获另一名同案在逃犯。 2、对于罪犯服原判刑已获二年以上减刑的,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或死缓的,应考虑在再审讯决确定之日起减刑,减为可计算的有期徒刑,根据立法、司法解释精神均应如斯才显公道;对于未获减刑的罪犯原服刑期只能待其再审讯决生效之后获得减刑,减为可计算的有期徒刑时,才能折抵已服刑期。该时间限制可以二年为限,即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再审的案件应在二年内提起。
二、实体刑期执行题目
笔者以为,以案件量刑畸重为由提起再审的案件,应不受时间限制,在任何时候发现,都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进入再审程序,以确实保障被告人(罪犯)的正当权益;以案件量刑畸轻提起再审的案件,应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从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来看,审讯监视程序的设立是“量力而行,有错必究”刑事政策的详细体现。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再审,也是一种有错必纠的行为,符合刑诉法的立法本意;其次,量刑畸轻畸重也应理解为法律合用的错误。但假如有效,被告人在再审讯决之日起变为无期徒刑或死缓,在被告人尚未减为可计算刑期的有期徒刑时,依据原审刑期服刑所获减刑将难以估计。该基层法院经审理以为,原案对王某量刑畸轻,应判处王某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审讯监视程序的提起的前提为(一)原审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二)原审合用法律错误;(三)原审违背法定程序,对案件公正性的影响。对此判决被告人表示服判,在服刑期间因表现较好获得减刑。由此可见,固然原判决、裁定在审讯监视程序启动后,仍是一个待定的审理结果,但该法仍要求继承执行这个不确定的审讯结果,表明该法并不否认这个执行结果,因此不管再审的结果如何,原审已服刑期理论上都是有效的。审讯监视提起有如下几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办代理人、近支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假如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合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需提交审委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审讯监视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时效限制虽不能完全做到通情达理,对于已服刑或服刑期间获得减刑的罪犯,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获死缓后未能或得减刑,成为可计算的有期徒刑的罪犯,将仍可能有二年以内的刑期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如前所述,若罪犯已服刑数年再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再审,改判罪犯为无期徒刑或死缓,对罪犯是一大打击,不利于后期改造,更有甚者,可能从此自暴自弃。试想一名罪犯服刑6年后,再审改判为无期徒刑或死缓,结果会是如何?弊端将凸显,理由如前述。因此,合用法律条款造成的量刑畸轻畸重是合用法律错误。 ”该《划定》第九条对死缓犯亦有类似减刑划定。
审讯监视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认定事实上或在合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重新审讯所应遵循的步骤的方式、方法。
刑事案件再审改判后,基于先前的生效判决、裁定,被告人已经服刑,必定会牵扯到原刑期执行的题目。
基于上述题目,笔者以为:1、司法机关以原判刑期量刑畸轻为由提起再审的,应在原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提起。首先,原审法院以为量刑畸轻畸重,必然有法律事实方面的依据,如该案就有已抓获的同案犯可能判处的刑罚作为参照。该基层法院启动审讯监视程序,撤销了对王某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生效刑事判决书,建议进步审级,与后抓获的另一同案犯并案移送中级法院审理。只有当被告人再审改判为无期或死缓后重获减刑,减为可计算的刑期,原审刑期内服刑所获减刑才能有意义,可折抵计算在改判后获减刑的刑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