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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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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时间:2017-01-19 【转载】
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被告虽然到庭,但在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那么,哪些是必须到庭的被告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规定, 必须到庭的被告:一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二是指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且必须到庭的。
两次传票传唤,指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法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要经过两次。无正当理由,一般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