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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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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纠纷南城律师怎么选?意大利商业合同法律适用与CISG差异解析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一、监管领域概述
1、适用法律
2009年12月17日之后签订了商事合同,该合同适用法律的确定主要依据《关于合同义务适用法律的欧盟第593/2008号条例》,也就是简称的“《罗马一号条例》”。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管辖各个合同关系的法律,这是第3条规定的。然而这种自由受到国内强制性规则的限制,具体是第3条第3款、第4款规定的内容,同时还受到优先强制性规则的限制,这是第9条规定的所了,另外还受到法院地公共政策的限制,这是第21条规定的。
倘若当事人没有明确地选择管辖法律,或者没有以默示状态选择管辖法律,那么按照 “惯常居所” 的标准,《罗马一号条例》会去确定特定类型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2、合同形式
在意大利,合同订立是遵循形式自由原则的,除非法律明确规定,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才是有效的 。
大多数商业合同的效力并没有把书面形式当作前提条件,依据意大利法律来看,口头分销协议是有效的并且是可以执行的,同时代理协议也是有效的并且是可以执行的。
3、国内立法对商业合同的适用
在意大利,用于规范商业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乃是《意大利民法典》,其中,第四编也就是合同义务部分呈现出相应规定,并且针对各类具体的商业合同存在专项条款情况。这些专项条款涵盖买卖合同,其在第1470条有所规定,代理合同于第1742条有相关规定,行纪合同在第1731条有规定以及还有供应合同在第1559条有规定,这些规定均会适用。
即便意大利的立法这儿根本就没有对这个分销协议给出那种明确的规定,然而呢,在《民法典》当中,针对买卖以及供应合同的那些规则,是能够去参照适用的。
位于意大利这个国家,它是那个被称作《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就是CISG的缔约国,此公约呢,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的那些缔约国里,其中也包含意大利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情况,不过呀,除非当事人明确地去排除它的适用才行哦。
意大利法律跟 CISG 的差异,不仅仅是合同订立以及适用范围方面存在着细微的不一样之处,像是意大利境内销售同国际销售这样的情况,更主要的是体现在货物灭失风险规则上,还有合同关系处于异常阶段时的救济措施方面。
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 67 条而言,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风险,在货物被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际转移,并且,依据《意大利民法典》,除非另外有着约定,卖方履行完交货义务之后,风险便转移到买方 。
在货物缺陷相关索赔方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出要求,即买方要在“合理期限”之内,把发现的缺陷告知卖方。此外,该公约第39条有此规定,这类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从货物交付之日开始计算,为期两年。《意大利民法典》也有相应规定,买方需要在这样的期限内,将所购货物的缺陷通知卖方:其一,对于表面缺陷,是自交付之日起八天内;其二,对于隐蔽缺陷,是自发现缺陷之日起八天内,除非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了不同(合理)的期限。不论处于怎样的情形之下,上述那些用于救济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当事人不可以另外去约定作出变更,它是从货物交付的那一日开始计算的。
4、特定合同的强制性规则
既有着适用于一般商业合同的强制性规则,这是被意大利法律体系所规定的,又针对特定的类型合同制定了专项规则 。
在对强制性规则展开详细探讨之前,需要先明确两类规则之间的区别,这两类规则分别是,国内强制性规则,即要是合同归属意大利法律管辖,那么当事人是绝对不可以减少这类规则的,还有优先强制性规则,它是依据国际私法原则而确立起来的属于强制性的规则。
意大利的法律体系,对“国内公共政策”以及“国际公共政策”作出了区分。
在国内的公共政策当中,存在着由意大利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涉及特定领域的强制性规则,对于这些规则,合同当事人是不可以进行减损操作的。
依据意大利最高法院近期作出的一项裁定,国际公共政策是这样的内容,它是一组原则,这组原则主要基于《意大利宪法》的最高原则以及 / 或者基本原则,这里的最高和 / 或基本原则指的是普通立法机构不能推翻的原则,并且这组原则还可从欧盟基础条约里面推导得出,同时也可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推导得出,另外还能从《欧洲人权公约》推导得出 。
《罗马一号条例》第9条定义的优先强制性条款,在此背景下要予以认定呀。 , , 。
适用于特定商业合同的强制性条款之中,存在着与特许经营相关的主要条款,存在着与代理相关的主要条款,存在着与汽车分销相关的主要条款,具体如下:
特许经营协议
《意大利第 129/2004 号法律》也就是《意大利特许经营法》作出规定,特许人要在合同订立之前的 30 天,给被特许人提供一套强制性缔约前信息以及协议文本。这部法律还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不然就无效,并且规定合同关系的最短期限要和被特许人的投资回收期相匹配,而且不能少于三年,这适用于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
因受管辖之意大利法律的缘故,特许经营关系存在,上述条款具国内强制性,此属国内公共政策范畴。就法律理论界而言,于受外国法律管辖的特许经营协议里,与缔约前信息义务相关规则,是否该归类为优先强制性规则,存在较大争议。即便如此,直至如今,立法机构和司法判例,均未明确定下《特许经营法》的条款属优先强制性条款,并且该机构和判例也未认定此类条款旨在保护关键国家利益。
代理关系
《意大利民法典》的第 1751 条,此条对应《代理指令》,也就是第 86/653/EEC 号指令的第 17 条第 2 款,它作出规定东莞南城律师,代理人有获取赔偿金形式终止付款的权利。按照《代理指令》第 19 条及意大利实施该指令的立法,针对终止赔偿金的法定条款,是不能作出对代理人不利减损的。
汽车分销合同
2022年,意大利立法机构针对一种合同设立了专项制度,这种合同是汽车制造商或进口商与授权经销商直接签订的,用于销售那类“新车”,所谓“新车”就是尚未注册的车辆,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经授权经销商注册不超过六个月且行驶里程不超过6000公里的车辆。经2023年修订后,该制度明确规定,上述要求具有不可减损性,不管此合同适用何种法律都得遵守,这属于优先强制性规则。
其他规则
并非上述规则之外,存在着若干适用于全部商业合同的通用规则。和商业合同关联的主要规则是这样的:
《意大利民法典》第 1341 条所规定的繁重条款规则,适用于全部由一方单独拟定,另一方未经协商就接受的格式合同所规范的商业关系,该项条款要经过当事人书面明确认可才是有效的,就算合同受外国法律管辖,这些强制性规则依旧适用于意大利境内的合同或者意大利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具体可见 3. 谈判与订立部分的详细分析。
禁止滥用经济依赖地位的是《关于分包合同的第 192/1998 号法律》第 9 条。其规定,经济依赖地位乃是指,在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的商业关系里,存在一种能够致使双方权利义务过度失衡的情形。司法判例的普遍趋势为,把该制度当作商业关系的一般原则来应用,这种应用适用于所有商业合同,而并非仅仅局限于分包合同。
认定经济依赖地位的主要标准包括:
一方针对另一方去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于合同里面施加不公平的条件,致使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出现过度失衡的状况 。
依赖方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为其业务找到满意的替代资源。
滥用经济依赖地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拒绝销售或拒绝购买;
施加无理繁重或歧视性的合同条件;
随随便便就中断已然建立起来的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不管何种滥用经济方面依赖地位的举动都是没有效力的并且是不能够被执行的,遭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利朝着民事法院去主张要求给予损害赔偿。
除此之外,意大利竞争管理的主管署(AGCM)能够针对违反了严禁滥用经济依赖地位规定的一方给予金钱方面的惩处。按照意大利最高法院最近做出的判决,滥用行为的界定如今已经有了不公平以及违背客观诚信的特性。依据这样的情况,在以团结原则作为导向的宪法解释架构范围之内,违背诚信原则有可能构成国际公共政策的一部分 。
商业合同,特别是分销协议以及特许经营协议,不管适用哪一种管辖法律,都必须要遵守竞争法的要求。《欧盟第2022 / 720号委员会条例》,也就是VBER,确立了核心框架,规定要是供应商和买方的市场份额都不超过30%,并且协议不含有该条例所罗列的任何核心限制条款,那么就能够豁免《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第1款的禁止性规定。
5、重要法院判决及法律发展
最具代表性的判决当中有一个是和特许经营相关的案件,意大利最高法院判定,特许人在起码三年的最短时间结束以前就结束不定期合同,这违背了客观诚信以及公平原则,这是对契约自由的一种限制,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滥用权利以及任意行为,因为这个期限是被特许人收回投资的最短必需时间,最高法院,第11737/2024号判决 。
另外,由于意大利近些年来相关纠纷数量呈现持续增长态势,禁止滥用经济依赖地位的规则显得格外重要。按照意大利最高法院的既定判例来看,如果合同一方在市场当中不存在真正的经济替代选择,那么就构成经济依赖。在认定滥用行为的时候,需要去确认那种违背诚信以及公平的任意行为,也就是故意对另一方公司进行骚扰的行为,其目的超出了具有相对主导地位的公司的合法商业利益范畴。
关于法律发展这一情况,在2022年的时候,有制度出台,该制度对汽车分销合同经销商是有利的。综上所述,依据《第108/2022号转化法》第7条之五,此条经《第6/2023号法律》修订,在制造商签订任何汽车分销合同之前,必须做的是提供强制性缔约前信息。合同另外还得包含销售条款以及责任承担等最低限度条款。要是制造商在合同方面提前终止,那么就得针对未摊销的投资和商誉给予赔偿。并且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纵向协议,这里面涵盖代理合同、分销合同或者行纪合同。
二、适用法律与管辖权的选择
1、法律选择
国际私法原则,确立了商业合同,也就是合同义务适用法律的选择规则,商业合同的适用规则,取决于合同的订立时间,具体而言:
09年12月17日之前签订的协议、仍受简称为《罗马公约》的《1980年关于合同义务适用法律的罗马公约》约束、根据该公约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任何法律管辖合同、但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律将受强制性规则和/或法院地公共政策限制、若合同未约定管辖法律则适用履行“特征性履行”一方的惯常居所地或注册办事处或主要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
2009年12月17日往后签订的协议,受《关于合同义务适用法律的《罗马一号条例》(这里有明确条款表明)》第593 / 2008号所管辖,按照该条例,分销协议当中的当事人能够自由去选择管辖各个合同关系的法律(此规定在第3条中有体现)。
要是当事人没有明确地作出选择,或者没有以默示的方式进行选择管辖法律的行为,那么第4条将会依据“惯常居所”这一标准,按照合同的类型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特许经营合同适用被特许人惯常居所地所在国的法律(e 项);
分销协议适用分销商惯常居所地所在国的法律(f 项)。
同那个颇具相似性的《罗马公约》的制度相仿,《罗马一号条例》同样针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给出了某些限制规定,这些限制涵盖国内强制性规则,也就是第 3 条第 3 款和第 4 款所涉及的内容,还包括优先强制性规则即第 9 条的相关情形,及其法院地公共政策也就是第 21 条所规定的情况。
要是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意大利的法官具备审理那些当事人并未选择管辖法律的,有关国际商业合同的相关争议的权力,那么该法官会首先去审查,是不是存在着默示选择法律的相关因素。要是不存在这种默示选择法律的因素,那么就会依据《罗马一号条例》所规定的标准来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要是适用的是第三国的法律,那么该第三国法律在适用的时候,是绝对不可以对意大利法律当中的任何优先强制性条款产生影响的。
2、优先适用的国内法律
依照《罗马一号条例》第3条第3款,倘若所有相关要素,诸如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履行地以及合同标的皆处于同一国家,不过当事人已然选择另外一个国家的法律去当作管辖法律,一般境遇下是由所选法律来对合同予以管辖的南城律师,然而与合同有着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强制性条款依旧得予以适用。
该条款存有目的,此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当事人不得经由选择其他法律这种行为,来实现规避,规避那与合同有着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强制性规则 。
所以,要是纯国内合同的当事人挑选适用另外一个法律体系的法律,那么这个合同依旧得遵循意大利法律体系的(国内)强制性条款 。
3、管辖权选择
民事争议,发生于意大利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商业争议,同样发生于意大利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针对此两类争议,所适用的是两种不同的管辖制度。
对于欧洲缔约国的另一方当事人,适用那项关于民事以及商业事项管辖权,还有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欧盟第1215/2012号条例。
对于被告,其住所处在非欧盟国家,适用意大利国际私法,也就是那《第 218/1995 号法律》,前提是该事项不受双边条约管辖标点符号。
于第一种情形之中,当事人能够依照该条例第25条的扩展条款,指定与之专属的管辖法院,此指定需通过书面形式或者书面证明形式来进行,然而却不可以违背针对特定事项所列出的专属管辖法院列表。此类法院具备强制性,涵盖了与不动产、公司章程的效力以及无效或者解散,还有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以及其他类似权利的注册或者效力相关的争议。
针对《第 218/1995 号法律》而言,要是争议关联的是能够进行处分这样的权利,并且当事人凭借书面的形式证实自己放弃了意大利的管辖权,那就可以去选择外国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进行管辖。
就算双方当事人的住处那都是在意大利,可依然能够约定把有争议的事情提交给外国的法院去进行审理。意大利的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会尊重当事人在管辖权条款当中的意思自治的,并且还承认外国法院所做出的判决,可是得要满足下面这些条件:(1)关于管辖权的条款表述清晰明白,而且是经过双方都同意了的;(2)不会和意大利的强制性法律相违背;(3)不会违背公共政策。
4、仲裁选择与优先适用法律
存在于意大利商业合同里的仲裁条款属于标准条款,具备可执行性,对于代理协议而言,只有当代理人是法人而非自然人的时候,仲裁条款才能算作有效,当事人能够自由地选定仲裁这种方式来解决争议,这里面还涵盖着国际仲裁 。
但是哈,仲裁的条款呢,得用书面形式来订立,而且还要明确地约定好争议的性质。要是仲裁条款包含在了受意大利法律管辖的格式条款当中,依据《意大利民法典》第 1341 条第 2 款,必须经过当事人书面明确认可才会是有效的。
身为被称作“《纽约公约》”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意大利得遵守规定:
第二节第三条,要是有生效的仲裁协议,意大利法院得把当事人交予仲裁,除了该协议没效力、已失效、没法执行或者不能履行这种情况;。
第 V 条当中的第 2 款,要是仲裁的事项按照意大利的法律属于不可仲裁的范畴,或者执行仲裁裁决的行为将会抵触公共政策,那么意大利的法院能够拒绝承认以及执行该外国的仲裁裁决。
不可进行仲裁并且专门归国家法院去管辖的事项涵盖了跟不可给予处分权这种权利有联系的争议,比如说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争议,涉及劳动法范畴内的那种争议,涉及商营者和消费者相互之间关系的争议,以及存在滥用经济依赖地位情况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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