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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车企营销、数据、平台规则哪些红线不能碰?

时间:2025-12-04 19:23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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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经重新修改制定的,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这一法律,从今日,也就是10月15日开始,正式启动施行 。

此次修订,针对数字经济时代出现的新问题,对那些诸如平台强制低价、数据侵权等行为,进行了规制,进一步完善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加强了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维护,还加强了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需要留意的是,针对眼下机动车行业那儿出现的某些并非正当的经营方面的混乱状况以及问题,新近修订的法规也给出了清晰明确的规范 。

举例来说,新法的前面的两条非常着重地做出了这样的强调:“是以鼓励以及保护公平竞争为目的,同时还要具备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并且需要遵守法律以及商业道德……”这样的表述给汽车厂商提出了更高的诚信经营方面的要求,这也就意味着汽车厂商在市场营销这个环节东莞南城律师,还有商业谈判这个过程当中,都必需严格遵守公平竞争的底线,绝对不可以做出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

在对规范混淆行为予以规定之时,新法第7条作出明确禁止,禁止经营者自行随意使用他人具备一定影响力的标识,此标识涵盖商品名称,涵盖包装装潢,涵盖企业名称字号,涵盖域名,涵盖新媒体账号名称,涵盖应用程序图标等。这便表明汽车厂商以及经销商于品牌营销期间必须更为审慎地去使用他人品牌元素,用以防止因标识混淆进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对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新法第13条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借助数据与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去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并且,不得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还禁止滥用平台规则来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

对于汽车厂家而言,伴随汽车智能网联化迅猛发展南城律师,车载信息娱乐系统以及车联网平台等已然成为新的竞争范畴,新法作出要求,在开发智能汽车生态之际,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可以滥用技术手段去排斥他人合法产品。

在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二选一”这方面,新法第14条提出要求,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也不得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进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在禁止低价倾销等方面,同样是如此,新法第14条有此要求,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也不得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值得说一说的是,汽车厂商自己建造的线上直销平台,或者汽车电商平台,同样是属于平台经营者这个范畴的,要是汽车厂商凭借其平台所具有的优势,强制经销商或者二级销售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去销售车辆,同样会被看作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在对大型企业滥用相对优势地位予以规制这方面,新法第15条作出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可滥用自身在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层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去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还存在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情况。

今年以来,行业协会多次发出按期支付账款的倡议,新法实施之后,大型汽车企业若凭借优势地位要求供应商接纳过长账期或者不公平条款,就有可能被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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