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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把房提前赠给孩子,能躲过债务吗?最高法真实案例解读

时间:2025-12-04 19: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最近这些年,伴随私有财富急剧增多趋势,部分父母因为要预防自身风险,躲避债务,防止未来继承途中产生麻烦等诸多缘由,会预先购置房产并将其办理登记在孩子名下,在法律层面这称作提前赠与。那么父母事先赠与孩子房产,是不是就当作孩子个体的资产了呢?是不是就能够避免父母债务被强制执行处理呢?今日,这位笔者借助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跟朋友们探讨这两个问题。

案件起因

河南省郑州市的刘某平与梁某省是夫妻,他们育有一女儿梁某玲,2006年11月,在女儿梁某玲年仅14岁时,母亲刘某平一次性付款212万余元,购置了一套商业房产并登记于女儿名下,2010年11月,母亲刘某平在女儿梁某玲高中毕业之际,又一次性付款417万元购置了两套商业房产登记于女儿名下,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间,刘某平、梁某省夫妻向债权人刘某洋借款上亿元。在2016年3月的时候起,待到4月期间,母亲刘某平向其他人借出去款项之后,借助以房抵债这样的形式,得到了四套商业房产,并且这些房产也都登记在了女儿梁某玲的名下。

因借款期限过完,债权人刘某洋的债权仍未得到清偿,所以刘某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定,被告处刘某平、梁某省二位,需对刘某洋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关于此项判决,刘某平、梁某省夫妻到期却没有自动依规执行。到2021年3的时候,刘某平、梁某省夫妻对债权人刘某洋,仍有数额等于1亿3千多万元 本金和利息的债务,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洋通过查询,了解到债务人夫妻的独生女梁某玲名下,总计有七套房产,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之诉。针对这个案件,法院一共经历一审、二审,到最后给出判定表明:这儿说的七套用于商业目的拥有居住权的房产应该属于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梁某玲不服,其父母刘某平与梁某省也不服,他们共同朝着最高人民法院去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裁定

在本案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过再审审查得出这样的认定:债权人刘某洋,依据另案生效判决,依法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刘某平、梁某省,对上述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却没有予以清偿。所以,确认登记在刘某平、梁某省女儿梁某玲名下的七套房产,是否属于家庭财产,此事关乎刘某洋合法债权的强制执行和有效实现。故而,原审判决认定刘某洋系诉争七套房产的利害关系人,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本案物权确认之诉,这样的判定并无不当之处。

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在2006年11月的时候,有一套商业房产,其产权登记在了14岁的梁某玲名下,另外,在2010年11月,又有两套商业房产,产权同样登记在了高中毕业不久的梁某玲名下,而这些房产的购房款项南城律师,通通都是母亲刘某平一次性支付的。在购房那个时候,梁某玲不存在稳定的工作收入源头,并且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梁某玲是通过接受赠与、继承、投资等这些途径获得了数额巨大的财产,进而足以支付该购房款的。

另外,在二零一六年三月到四月这个时间段内,登记在梁某玲名下的四套商业用房,是刘某平向其他人出借款项之后,通过以房抵债这种形式而获得的,所以,结合梁某玲的母亲刘某平多次购置房产并登记在梁某玲名下的这一事实,原审判决认定案涉七套房产属于梁某玲与刘某平、梁某省的家庭共有财产并没有不妥之处。综上所述,裁定驳回梁某玲、刘某平、梁某省的再审申请。

(笔者注明:其一,此案例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里当事人的名称全是化名;其二 ,运用本案例的目的仅仅是当作财富传承学术研究来用,案件的细节已经进行了淡化模糊的处理。)。

财富传承启示

一、此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就是,不管债务情况怎样,是在债务产生之前,还是在债务产生之后,只要房产经由父母出资购置,而且其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那么一旦父母出现欠债却没有偿还的状况,对于孩子名下的房产而言,倘若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孩子具备购房所需的资金东莞南城律师,除此以外,也无法表明孩子拥有购房的能力,那么只要债权人发起物权确认之诉,这样一来,该房产就极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进而属于父母的房产份额将会被强制进行执行,从而被用来抵偿债务。

二、此案例给我们带来启示,在家庭当中,不管登记的产权人是哪一个,只要能够拿出证据,用以证明购房款实际的出资人并非登记的产权人,这时人民法院就会依据实际的出资状况,来确定真正的房产权利人。而这一司法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民事裁定书中有着明确的认定。

三、此情况给我们提了个醒:当债务人名下不存在能够用于执行的财产时,还能够去查询其配偶,以及前妻,还有孩子等近亲属名下对于房产的持有状况,说不定能够从其中找寻到可用于执行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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