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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能否作再审理由?判决矛盾咋影响?

时间:2025-10-07 22:1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1.争议焦点

该法院审理意见段落里东莞南城律师,关于卷宗内当事人彼此间隶属关系的确认,能否当作请求再次审理的缘由;审判理由段落与审判结论之间,若有不相吻合之处,是否会造成审判结果无效?

2.案情简要

陈某明申请分割遗产,声称自己是陈某群的儿子,理应获得争议财产中的相应部分,陈某平及其九位其他亲属则认为陈某明并非合法继承人,对此提出异议

第二审法庭在裁决文书里面对"本院认为"那部分确认"陈姓男子与黄姓女子在过往年代已经结成婚姻关系,陈姓男孩是他们的后代",不过在判决核心内容上却否定了陈姓男孩的诉讼要求。陈姓其他族人觉得这个认定不正确并且和判决的最终效果相抵触,于是申请重新审理案件。

3.裁判要旨

判决主文体现法院对诉讼请求的最终决定,判决书"本院认为"段落说明作出判决的依据,这部分内容并非判决结果。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单独就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部分申请再审。理由部分对事实的认定未必与其他判决相悖,当事人可以在其他诉讼中提供不同证据来反驳该认定。

4.简要分析

此案关乎审理民事纠纷时裁判文书构造的学理理解,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应用范围,具有显著的法律程序价值。

对判决书构造进行法律层面的剖析,依照民事诉讼相关学说,判决书由判决主文与判决理由两大部分组成。判决主文具备确定力、执行力和既判力,体现为法院对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确认;判决理由部分则主要发挥解释功能,说明法院认定事实的过程以及法律适用的逻辑。这两部分在法律效力方面具有根本性的不同。

审查标准极为严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允许再审的情形仅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偏差认定或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并非针对判决论证环节的表述瑕疵。本案中,判决理由部分确认了陈某明的身份状况,但判决主文最终驳回了其请求,表明该确认并未改变当事人权益的归属。

证据规则的灵活运用。最高法院指出南城律师,即便判决依据中包含对某些事实的明确判断,相关方在后续审理阶段依然能够提交对立的证据来修正该认定。这种做法既维护了民事诉讼中"谁提出主张谁承担证明责任"的基本准则,也突显了各个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应当保持的独立状态。

5.案件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4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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