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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在中国法院承认执行的程序及解读

时间:2025-10-07 22:18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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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八条

境外司法机构生效的裁决文书,若需在本国获得履行,当事人能够径直向对应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会予以受理;或者,该司法机构可依据两国间的条约约定,或遵循对等互惠理念,向我国法院申请司法协助。

【解读】

一、条文主旨

这项条款界定了境外司法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文书,在中国司法体系内获得认可并实施的具体流程,其中设定了两种不同的操作方式,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国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外国司法机构也可以依据相关条约或互惠关系请求中国司法机构协助执行。二、条款主要要素

当事人若想直接申请承认与执行,需满足特定条件: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正式生效南城律师,这里所说的生效包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形式,但排除了临时性措施或阶段性裁决。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关材料:提交申请书,里面必须包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详细资料,明确写出请求事项以及理由说明,理由部分需提及裁决文书的具体编号、作出裁决的法院名称、生效的具体日期,以及被申请人拥有的财产分布情况。判决书或裁定书原件,以及经过核证的副本和中文翻译件,旨在证明裁决的最终效力以及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缺一不可,不可替代。若案件涉及缺席审判,必须提供合法传唤被申请人的凭证,除非裁决文书内已有明确说明无需提交。案件受理的法院级别,须由具备相应审判权限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外国法院要求中国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其依据是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者基于相互间的司法互惠原则。外国法院借助条约设定的渠道或外交管线,向我国法院递交承认与执行的要求,这种情况有特殊情形需要应对,具体分为两种情形,首先是缺乏条约或互惠关系的情形,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44条,如果对方国家既不与中国存在条约联系,也不具备互惠基础,那么中国法院会作出裁决,决定不予批准当事人的相关申请。涉及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中国公民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确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程序问题的解释》单独提出申请。若申请未被批准,当事人可以采取其他法律行动:倘若确认和执行请求遭到拒绝,当事人能够就相同纠纷向中国法庭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约束是,一旦外国法院的裁决获得中国法庭的确认,当事人便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诉讼。三、针对港澳台地区的特殊审理方式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内地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方面的安排》(2006年、2017年及2019年达成):提交的文件有判决书复印件、最终审级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案件受理地点是被申请人实际居住地、长期居住地或资产所在地的中级审判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受理遵循《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释〔2006〕2号)的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判决书副本,以及执行情况证明和传唤合法性证明等材料。受理案件的法律机构是被申请人居住地、长期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台岛地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岛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执行,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判决书原本或影印本,以及确定证明文件和传唤证明材料等。确定受理案件的法律机构为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司法机构。四、重要提示文件语言方面,所有非中文的申请材料都必须附带中文的翻译版本,并且这些翻译需要获得官方认证或者得到法院的批准。中国法院在审查程序正义时,可能因为外国裁决程序存在缺陷(例如非法拘传、扰乱公共秩序等情况),从而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这是常见做法。按照互惠原则,中国会推定互惠关系存在:在“一带一路”合作框架下,如果没有证据显示对方国家曾拒绝承认中国法院的裁决,那么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互惠基础(例如参照《南宁声明》的内容)。处理离婚判决方面,中国法院一旦认可外国离婚判决,就会导致中国籍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终止,以此防止出现一夫一妻以上的婚姻状况。五、典型实例及使用说明实例一:法国司法结论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履行人资产在中国境内,处理:相关方可以直接向中国地区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并履行,必须递交判决文书原件及中文翻译件,情形二:某个国家与中国没有条约联系,并且没有互惠情形,处理:中国法庭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申请,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提醒相关方注意,申请时需确认申请对象国与中国之间是否有条约或互惠安排;务必保证递交的资料完整无缺,包括传唤的凭证和翻译好的文件资料。南城律师方面,将帮助准备满足中国法庭规定要求的文书材料,例如办理公证手续和认证事宜;在处理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时,会提前与法庭商议诉讼流程的细节问题。中国法庭机构,会严谨地检验海外判决的合宪性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针对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案件,将采用专门的司法协助机制。

第二百九十八条运用两种途径,即当事人自行申请和外国法院委托,并实施两种方式,即常规案件处理和特殊案件处理,从而形成了中国接纳外国法院判决的完整体系。其关键要素包括:

重视境外判决的最终效力,推动全球法律协作;坚持国家法律权威东莞南城律师,借助诉讼流程把控和公共事务保障措施防止误用;为港澳台制定独立规范,满足“一国两制”环境下的特殊法律要求。

往后,由于《海牙判决公约》的施行和“一带一路”法律协作的进步,我国司法机构对外国司法判决的确认与施行会变得更为快捷,至于港澳台地区案件的处理,还得依靠特殊安排和解释性法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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