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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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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及说明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落实要求南城律师,为更好地管理化妆品原料,促进原料的更新换代,现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简称《目录》)的相关管理内容公布如下:
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已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在应用之后三年安全观察期无安全事件东莞南城律师,便被收录进《目录》。为了更好管理已应用的化妆品原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把《目录》划分为Ⅰ类和Ⅱ类两个清单进行分别管理。针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公布的《目录》进行了部分修订和补充,将其作为Ⅰ类清单内容。化妆品新原料安全评估结束的,会收录到《目录》中,按照《目录》Ⅱ类进行管理。
二、《目录》Ⅰ(见附件1)依据国家药监局2021年发布的版本,删除了原先的“产品最大历史用量”这一项,规范了相关原料的中文名称以及INCI名称或英文名称,并且依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修改了部分原料的注释信息等。《目录》Ⅱ(见附件2)补充了“N-乙酰神经氨酸”与“β-丙氨酰羟脯氨酰二氨基丁酸苄胺”这两种化妆品新成分,这两个新成分完成备案程序后,安全观察阶段已经持续三年,经过评定确认满足相关法规条件。《目录》的修订说明在附件3中呈现。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了目录的持续改进流程,对清单进行周期性修订,依据学术探索的新成果、产业演进的趋势以及行政管理的具体需求,对清单实施增补、优化和修正。
从今天开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用公告发布《目录》,新版《目录》和调整说明会直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查询方式是在该局官网,找到“化妆品—化妆品查询—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这个入口。
特此公告。
附件:1.《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Ⅰ
2.《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Ⅱ
3.《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调整说明
国家药监局
2025年6月23日
附件1:《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Ⅰ.xlsx
附件2:《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Ⅱ.docx
附件3:《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调整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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