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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劳动者职责外工作受伤去世,意外伤害保险究竟赔不赔?

时间:2025-08-26 19:20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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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周倩

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过程中,若因处理非本职范围内事务导致身故,意外事故保障是否应当赔付?

近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桩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方面的争议事件。保险公司方面,以劳动者执行了工作职责之外的任务、并且已经不同于投保时登记的工种这些缘由为由拒绝进行赔付。不过,法院审理之后,明确指出这些理由站不住脚,最终裁定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案情介绍】

郑某长期被其单位派往国外一个建筑项目执行管理工作。他的配偶为他购买了意外伤害险,保额为十万元。二零二四年六月,郑某在工地上进行焊接操作时,飞溅的熔渣落入事故池,引发了沼气爆燃,导致郑某严重受伤。出事当天,郑某先在事发地医疗机构接受紧急处理,随后被送回国内某家医院继续治疗,但最终没能抢救过来而离世。郑某就职的机构开具了文件,表明郑某是工程部门的负责人,负责管理项目。

处理赔偿事宜时,保险公司聘请了专业评估机构撰写了《评估文书》,这份文书同样确认郑某在公司担任工程部项目负责人职务,属于固定岗位和工种,然而实际遭遇事故时正在执行焊接任务,认定郑某出事时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的职业性质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职业范围。保险公司因此颁发了《拒绝赔付函》。郑某的家属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主张保险公司应赔偿十万元人民币。

【庭审过程】

保险公司表示,郑某担任管理职位,查询后发现其并未持有焊工执业资格,郑某在相关事故中进行焊接活动,其从事的工作类型,不仅不在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内,而且与承保的职业类别相去甚远,因此不符合赔付标准。依照保险合同规定,郑某若从事超出投保职业范围的工种,或者原职业风险程度加大的,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告知保险公司东莞南城律师,郑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告知义务,属于违反合同,需自行承受因此造成的不利状况。

东城法院审理后认定,首先,郑某担任管理岗位,其职业归属并非焊接人员,该起事故纯属偶然情况,事故里郑某的举动并未使其职业身份产生转变,不能直接视为其改变了所从事的行业或具体工种。保险合同里清楚说明,如果更换职业或者工作种类,必须在十天之内用文字通知,这个变动不是短期的、偶然的、临时的任务调整,而是长期的、固定的岗位变动,比如从管理人员改成电焊工之类,并且工作合同、薪资标准等也要跟着改变,不过当时郑某只是暂时负责的工作,他的职业身份并没有改变。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既不能证明在投保环节核实过郑某的详细工作情况,也无法证明曾明确说明承保的职业类别细节,或者曾明确告知过被保险人改变职业或岗位会导致免赔额的相关规定,没有完成保险法要求的提示说明责任。

【审判结果】

郑某遭遇了身体损伤,此事在相关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范畴之内,保险公司方面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给付相应款项。

【以案说法】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对于免责内容必须进行清晰告知和全面解释,否则未履行告知解释的条款无效。

随机性、暂时性的岗位变动不归入根本性风险扩大类型,如果死板依照固定文本拒绝补偿,既违背了保险机制分担危险的设立目的,也破坏了普通工薪阶层对保险防护的正当期待。比如文职人员,于办公场所灯光忽然损坏时,尝试进行修理却发生意外,倘若认定其临时举动等同于职业转换,算作从事电工职业,进而被排除在保险保障之外,这显然不合常理。

审理该案的法官李国平指出,保险的核心意义在于分担风险,这要求被保险方必须履行如实陈述的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也有责任用简明易懂的语言保障被保险方的知情权利。对于被保险方来说,一旦工作职位或工作性质出现显著变动南城律师,就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免信息不匹配导致以后理赔受阻。保险机构必须依照保险法规,对责任免除部分加以突出显示,并进行清晰说明,不能仅以固定格式条款来履行详尽的告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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