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南城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nanchenglsh.com 南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建筑工人受伤获意外险理赔,用人单位能否拒付工伤保险待遇?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建筑工人作业时遭遇意外导致受伤,已经通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获得了赔偿,那么企业是否有理由不承担工伤保险的相应补偿?最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劳动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个人意外险的赔付和工伤保险的补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项南城律师,它们可以同时存在;如果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依然必须依照法规支付工伤相关的待遇。
部分雇主觉得,既然已为员工投保了意外险,并且该员工在遭遇意外事故后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那么就可以相应减轻甚至完全免除承担工伤保障的义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它会让一些雇主产生规避或忽视工伤责任的心理,降低他们对于工伤保障任务的重视和执行力度,还可能导致劳动纠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案例阐释,明确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法律属性及两者间的联系,对于帮助用人单位整合各项保险事务、全面执行工伤保险缴费责任,同时引导劳动者依照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产生了重要的法治作用。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是企业提供给员工的一项福利措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决定,如果投保人确定受益人,需要先征得被保险人的许可,投保方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购买人身保险时,不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亲属以外的人员作为受益方。依照此规定,当企业担当员工意外险的投保方,企业自身无法担任保险的受益方,也无法领取保险赔偿金。
依照《社会保险法》,向员工支付工伤保险金是雇主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此可知,人身意外险与工伤险的法律属性存在差异,它们所覆盖的保障领域以及企业应负的法律责任也各不相同,这两者处于并列地位,无法相互替换或补充。不管企业有没有给员工买意外险,不管员工拿了多少意外赔偿,都不会减轻企业的工伤赔偿义务。
那个案例里,一审法院曾经裁定,允许某公司扣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十二万元,再承担七万多元的工伤赔偿义务。不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随后推翻了原判,责令未给郭某上工伤保险的某公司东莞南城律师,全额承担十九万多元的工伤赔偿。换句话说,郭某因此同时得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赔偿两种补偿。这个案件的复核判决完全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案件的性质判断恰当,推理过程严谨,判决结果公正合理,有力保障了工人的正当权利,同时也让工人和雇主都接受了一次法律知识教育。
这个案件经过二审重新判决,也反映出其涉及的问题相当复杂,表明审理部门对于人身意外险和工伤赔偿的性质及相互联系的理解上,依然存在不同看法,同时对于意外险赔付金是否能够冲抵工伤补偿金的问题,看法也未完全统一。在这个情境里,二审法庭的迅速裁决和案例阐释,能带来更显著的法治价值,不仅能够对雇主和雇员起到告诫、启迪、参照、规劝的效果,还能推动审判机构强化司法见解和审判标准,端正审判做法,提高审判水准和案件类似判决的符合度。
这些实例表明:工伤保障的权益不允许用意外事故赔偿来抵消,在建筑领域以及意外风险较大的其他行业,雇主需要主动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必须切实履行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障的义务,严格遵守工伤赔偿的最低标准,这样能够为员工提供周全的保护,同时减少企业面临的工作风险和开支,从根本上来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
当下,员工需要提升法律观念,明确人身意外险与工伤补偿的关联性,主张权利时要选准关键点,事先和过程中要确保雇主足额缴纳工伤险等险种,出事之后要全面恰当界定权利主张的界限,避免被雇主的“抵扣论”迷惑而丧失正当权益。(杜蒿坨)
东莞南城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