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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执行主体扩张的相关规定与诉讼类型?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上篇论述的与执行对象相关的执行异议案件,是探讨能否强制处置特定财产的诉讼;本篇讨论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南城律师,则是研究在执行文书所列主体之外,是否可以扩大责任人的诉讼案件。
相关法律依据
程序在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整或补充的相关规范,最初记载于最高法院1992年颁布的《关于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之中。到了2016年,最高法院又公布了《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而首次明确了针对被执行人变更或追加事项所引发的诉讼案件类别。依据此项说明第32条之内容,若当事人对执行机构依照该说明第14条第2款以及第17条至第21条之内容所下达的更改、补充判决或不予受理的判决持有异议,可于判决文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机构发起执行异议案件之诉讼。据此,更改、补充债务人异议之诉讼案件已确认为我国执行异议诉讼体系中的关键构成部分。
适用场合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0条到第25条列出了18种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不过并非所有情况都需要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处理,只有6种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认定有关的情况才必须借助诉讼途径解决,其他情况则应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这6种具体情形包括
作为被执行者的有限合伙公司,其资产无法支付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时,请求执行人申请将未按时全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变更为被执行人,该合伙人在未缴足出资的部分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股东有未缴出资的情况:当营利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其资产无法偿还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时,申请人可以请求将未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照公司法规定需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变更为被执行人,这些人在未缴出资的额度内需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股东有撤资行为的情况:若某个营利性公司作为被要求承担责任的单位,其资产无法偿还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所规定的债务,那么请求执行的人可以申请将撤资的股东或者最初出资的人变更为被执行人,这些人在其撤资额度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存在担保缺陷的情况:若作为债务人的公司资产无法偿还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且其股东在未完全出资的情况下转手股份,那么债权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追加上述原股东,或者依据公司法规定追究对该出资负有连带责任的创始人的责任,该股东需在未出资的额度内承担相应责任。
一人公司否认人格的情况: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若其资产无法偿还法律文书规定的债务,且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资产与其个人资产相分离,那么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将股东变更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若未完成清算程序就进行注销登记,会使公司无法展开清算工作,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控股股东变更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义务。
特殊程序规则
专属管辖规则: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32条,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异议案件,由执行法院专门审理。
在执行过程中增加被执行人,属于未经过实体审理就在执行环节确认新责任方的实体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执行权力的延伸。为了实施必要的约束,达成执行效能与执行公平的均衡,执行环节中调整、补充被执行人必须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清晰界定的情形,不允许逾越法定的条件。
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有特定要求,《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中说明,启动这项程序的人只能是申请执行者本人,或者是他的后代以及继承了相关权利的人,其他人包括被执行者都不能充当启动者,法院通常也不主动开始这个程序
提出对被执行人变更或追加的质疑时,必须先经过异议程序。执行案件的当事人若要求法院更改或补充被执行人,法院需设立专门案件进行审理,并决定是否同意更改或补充。若符合先前列出的六种情形,裁定书里要说明当事人若不满意,可以进一步提起质疑诉讼。当事人因此方获得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资格,若当事人未经过异议流程的指引,直接提起关于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将不予接受审理,异议流程的审查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和外部观察,而执行异议之诉则必须进行深入审查和实体权利的确认。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案或许会得出不同于异议裁定的判断结果,一旦执行法院判定执行异议之诉结果生效,原先的执行异议裁定便立刻失去作用。
这种判决主文包含两项关键内容,既需裁定是否调整当事人身份,也须明确被调整者应负的义务程度。若执行机构经过审理确定需增加某方为执行对象,应说明“将XX列为特定执行案件的承担者,其需在出资未到位XX金额的额度内承担相应责任。”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对于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处理机制,最早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司法解释》中确立,后来又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0条里继续沿用该规定。按照这项规定,当多个债权人申请对执行财产进行分配时,执行法院在拟定参与分配方案之后,如果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此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就必须通知那些没有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没有表示不同意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会根据提出异议的人的看法,重新审查并修改分配方案,然后进行分配。没有表示不同意见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提出了反对意见,执行法院应当把反对意见告诉提出异议的人,提出异议的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就执行分配方案提起诉讼。
适用场合
针对分配方案提出的不满而进行的诉讼,仅限于对方案内容有实质意见的情况,不包括程序层面的争议。一旦执行机构拟定出分配计划,那么计划内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若对该计划持有异议,他们的反对意见常常同时触及了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程序性争议主要涉及启动参与分配流程的行为,不允许债权人参与分配的行为,分配方案传递的行为,以及分配方案金额计算失误等程序层面的行为来提出权利主张;实体性争议主要针对分配方案中的具体分配金额,分配的先后次序,分配的比例等提出实质性的权利主张。程序性争议,经由异议复议流程核查即可解决,唯有实质性争议,才需借助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途径进行裁决。
执行分配方案的质疑诉讼适用于需要制定财产分割计划的普遍执行分配流程,不局限于被执行者仅是个人或其他机构的特定参与分配情形。执行机构需要制定财产分割计划的情况,既涵盖个人或其他机构作为被执行者时必须启动参与分配的状况,也包含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者但资产无法偿还所有债务的状况。只要任何人对财产分割计划里的归属权有不同意见的,都能采用要求变更执行分配的诉讼程序。
特殊程序规则
专属管辖规则是,审理分配方案质疑诉讼的法院为拟定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法院,执行案件若经转委执行或指定执行,则由转委法院或指定法院负责管理款项分配并拟定财产分配方案,这种情况下应由转委法院或指定法院负责审理。
这种诉讼方式最为特别,关键在于启动环节,必须由当事人首先对财产分配方案表示反对,然后才能进入后续程序。对于财产分配方案存在不同看法的情况,不同于执行标的异议之诉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需要先进行异议审查的程序(这两类诉讼中,执行法院必须先设立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审理),当事人若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质疑,执行法院应遵循“当事人主导”原则,不会对该质疑进行立案审理,而是将异议人的质疑转达给其他当事人。倘若其余相关方对该异议无异议表示,执行法院便依此异议调整分配计划并实施分配;倘若其余相关方对异议人所提异议表示反对,执行法院会将反对意见告知异议人。异议人须在接到执行法院转达的反对意见之后东莞南城律师,才有权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且起诉时限为十五天。若异议人未于15天期限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分配方案之诉,执行法院将依照先前分配方案执行分配事宜。概括而言,执行法院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仅负责进行“告知”并在规定期限内“等候”,若无争议则依各方一致意见执行分配,若有争议则启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进行审理。这里有两个关键点需要留意,首先,当事人就财产分割方案表达的实质性反对,并非执行层面的质疑,不能当作执行异议案件来处理;其次,执行机构在将不同意见告知当事人时,必须说明其有权在十五天内就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起诉讼,同时要告知若超过这个期限不提起诉讼,执行机构将依照最初的分配计划执行,以免当事人因未能及时采取法律行动而失去维权机会。
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一方,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被执行人,被告应是分配方案中反对其异议的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反对异议的债权人及被执行人则应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值得留意的是,就算分配方案里某些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曾表达异议,但分配方案异议案件的审理结果仍与其切身利益相关,因此必须将未表达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依照法律保障其诉讼权利,同时确保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件的判决结果能够合法地影响分配方案中所有相关方。另外,未在分配计划中登记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充当执行分配方案质疑诉讼的当事人,需要先由执行法院审核批准其分配资格,然后才能获得执行分配方案质疑诉讼的当事人资格。
合并诉讼是必要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件的审判目标在于分配方案本身,审判过程涉及确定方案中各个债权人的债权额度,明确债权优先次序,以及计算债权的分配率等细节。不论有多少参与方表示质疑,多少参与方表示反对,审判机关都将此分配计划作为审判核心,对某个债权参与方分配份额的修正,必然会波及整个分配计划,执行分配计划质疑案件的诉讼利弊,同样由所有债权参与方与债务承担方共同承担。所以,当分配计划交给债权人和被处理方之后,如果好几个机构表达了不同看法,就必须一起打官司,这种情况正好符合民法典第55条说的那种必须一起告的案子,就算他们分开告,负责执行的法院也该把案件合在一起办。
对分配方案存有不同意见,是为了阻止该方案最终确立并加以修正,因此,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时,异议方必须在诉讼要求中清晰说明希望如何调整分配方案,并陈述相关依据和缘由。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异议人的要求没有根据,就应当裁定不予支持,执行部门需依照原先的分配计划来执行;如果异议人的要求合理,就应当对异议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的先后次序、具体金额等作出裁定,不能只裁定让执行部门另行制定分配方案。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件的审判内容,在于处理执行分配环节涉及的实体权利归属争议,审查执行法院在分配方案里明确的债权金额、清偿次序、清偿比例等事项,是否具备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确认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是否属于前述审判内容,防止和其它性质诉讼相混淆。实际操作中有三项错误认知:当事人对执行目标提出非实体权利异议时,需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此程序旨在明确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界限,而非决定财产分配方式,实践中却常有人将案外人权利诉求纳入分配计划,若当事人对此表示反对,错误的做法是将其转入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普通债权人凭借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被允许参与财产分配,倘若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对此债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存有质疑,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该法律文书进行核实,不可在执行分配方案的诉讼程序中审查债权是否有效。对于未获得执行文书,仅依据优先权证明直接参与分配的优先权是否真实有效存在争议,以及执行文书生效后债权消灭等争议,应当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来处理。执行法院的分配流程是否合规,债权人是否具备分配资格等事项,需要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畴。
目前,我们已经分别阐释了三种执行异议之诉的详细内容。另外,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两种比较普遍的执行相关衍生诉讼,分别是当事人因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而引发的和解协议诉讼,以及针对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诉讼。我们将在下一期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些内容,期待与大家再次见面!
执笔人:
唐志容
全省审判业务专家
省法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
杜涛
省法院执行裁判庭审判员、综合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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